一、核查依據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63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以及環境監測標準、技術規范和其他環境保護相關管理規定。
二、核查項目
圍繞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的條件和要求,發現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環境檢測服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查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違法檢驗行為,本作業指導書將檢查項目分為法律地位、技術能力、行為規范和管理系統4大類,共15個檢查項目:法人資格、資質認定、證后變更、檢驗檢測儀器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檢驗檢測場所和設施、標準物質和試劑耗材管理、檢驗檢測項目和方法、檢驗檢測過程控制、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檢驗檢測結論、技術檔案管理、管理體系文件、內部審核、管理評審,每個項目都明確了檢查處理依據及條款。
三、檢查項目要求、檢查方法及結果判定
1、法人資格
(1)核查依據
《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22、23條,第43條第1項;《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第4.1.1、4.1.3、4.1.4項;《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第三條。
(2)核查要求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業務。其企業的經營范圍、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的業務范圍應涵蓋環境檢測項目。
(3)核查方法
查看法人資格證書,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為不符合
(4)結果判定
2、資質認定
(1)檢查依據
《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3、27、41條,第43條第2項,第44條
(2)核查要求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取得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證書應在有效期內。應在批準的資質范圍內開展環境檢測活動。
(3)核查方法
查看檢驗檢測范圍是否在資質認定(計量認證)的范圍內。檢查機構是否存在超出資質認定范圍出具檢測報告的現象。查看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及附表,確定能力范圍。對資質認定延續的檢驗檢測機構,存在證書斷檔期的,應該關注斷檔期內,有無對外開展檢測活動并出具報告(檢查方法:要求機構提供上次證書附表及本次證書附表看有無斷檔,若有斷檔從報告發放記錄中調取報告檢查)。
(4)結果判定
發現機構存在超出資質認定檢驗范圍出具環境檢測報告或斷檔期內出報告的,判定該項目不符合。
3、證后變更
(1)檢查依據
《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12條,第42條第5項。
(2)核查要求及方法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1)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2)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3)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4)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
5)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或者變更事項影響資質認定條件和能力要求的,應重新進行資質認定技術評審。
(3)結果判定
對照上述要求,檢查資質認定證書和附表上的相關信息是否與現場檢查情況一致,不一致為不符合。
4、檢驗檢測儀器設備
(1)檢查依據
《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9條第4、6項,第24條,第43條第1項;《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第4.4項,4.5.6項;《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第十二條。
(2)檢查要求及方法
1)儀器設備的配置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配齊包括現場測試和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制備,實驗室分析及數據處理等監測工作各環節所需的儀器設備。現場測試和采樣儀器設備在數量配備方面需滿足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現場布點和同步測試采樣要求。應明確現場測試和采樣設備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確保其正常規范使用與維護保養,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現場測試設備在使用前后,應按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關鍵性能指標進行核查并記錄,以確認設備狀態能夠滿足監測工作要求。
A/按照資質認定附表,對照檢測項目參數,檢查對應的每一種儀器設備,缺少任何一種檢驗儀器設備或任何一種儀器設備不能正常開展檢驗工作時,判定該項目不符合。
B/按照環境監測方法和相應技術規范能夠正常開展環境檢測工作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和輔助設備的類型和數量,抽查不同類型的環境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各5份(報告類型按批準的能力附表項目類型確定),類型較少的適當增加其他類型的環境檢測報告數量。根據已開展的環境檢測工作和檢測機構儀器設備配置一覽表判定儀器設備是否滿足以上規定要求。如果儀器設備類型不能滿足批準的環境檢測能力要求,或儀器設備的類型滿足要求但數量不能滿足已開展過的環境檢測工作需要,判定為不合格。如果同一臺儀器設備在同一時間出現在不同的檢測場地,或者同一臺儀器設備在不同時間出現在不同的檢測場地,但在檢測時間間隔上不符合邏輯,則判定檢測過程有弄虛作假行為。
2)儀器設備管理
A/檢測儀器設備上應當有清晰的產品銘牌等標識。隨機檢查20臺/套設備的產品銘牌等標識,如有2臺/套或以上的儀器設備沒有產品銘牌等標識,判定為不合格。
B/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在用檢測設備應當經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周期檢定或校準,并取得計量檢定證書或校準報告,并且在有效期內。
檢查所有檢驗儀器設備的檢定證書或校準報告,所有設備檢定結論為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為符合,校準報告經確認符合要求的為合格。否則判定該項目不符合。
3)應當有儀器設備的檢定周期表,內容包括:儀器設備的名稱、編號、檢定周期、檢定單位、最近檢定日期、送檢負責人。檢查儀器設備的檢定周期表,沒有或內容不全的判定為不合格。
4)檢驗儀器設備除按規定進行定期檢定/校準和確認外,在以下特殊情況下要重新進行檢定或溯源,并對檢定/校準進行確認。
①檢驗設備修理后;②新購設備使用前;③固定式檢驗設備移裝后;④日常設備檢查或者設備期間核查發現有異常時;⑤儀器設備雖進行了檢定/校準,但確認不符合要求的。
隨機檢查20臺/套設備,當有上述情況發生而沒有重新檢定或溯源的,判定為不合格。
5)儀器設備檢定或校準后,應對檢定或校準內容和結果進行確認評價,如沒有對檢定或校準證書進行確認的,或者確認的內容與實際工作需要的控制條件無關的,判定為不合格。
6)檢測儀器設備,應當有明顯、統一格式的狀態標識。標識的內容包括:儀器編號、檢定結論、檢定日期及下次檢定日期、檢定單位。狀態標識分為“合格”“準用”“停用”三種,并分別以綠、黃、紅三種顏色,或檢驗機構體系文件規定的方式表示。對于停用的儀器標識內容還要增加“停用日期”。
隨機檢查20臺/套設備,如沒有檢定或校準標識或儀器設備完好性的狀態標識,則該項判定為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