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檢測標準應按國內標準、國際標準和國外標準、非標準方法和實驗室制定的方法順序填寫。原則上,中文和英文的能力范圍應分別采用中文和英文填寫,其他語種的標準應翻譯成中文和英文后填寫。如果沒有公認或適合的譯文,標準名稱可按原語種填寫。
02.檢測標準/方法通常應包括標準/方法的名稱、編號、年代號或版本號。
03.每項檢測項目/參數依據的標準/方法中均應包含具體的檢測方法。
04.當標準中僅規定限值要求及檢測引用的方法標準時,實驗室應將引用的方法標準單獨申請認可。
05.當樣品前處理引用了專門的樣品處理標準時,樣品處理標準應與檢測方法標準同時申請認可。
06.對于超出預定范圍使用的標準方法,實驗室應在方法確認(意味著要當成非標準方法)后申請認可。需要時,實驗室應將其轉化為自編方法(標準作業程序(SOP))申請認可。
07.申請認可行業公認的書籍中的方法時,實驗室應對引用的方法進行驗證/確認,并準確填寫刊物及方法的名稱、注明方法所在的具體版本和章節/條款號,同時應明確填寫檢測項目/參數。
08.當國家標準等同或修改采用國際標準時,如實驗室需依據國際標準開展檢測并出具帶認可標識的報告/證書,則相應的國際標準應同時申請認可并明確表述在認可的能力范圍中(不應以括號、“/”或文字“等同采用”形式表示)。
規范的表述示例: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滾筒式干衣機的特殊要求
GB 4706.20-2004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滾筒式干衣機的特殊要求
IEC 60335-2-11:2002
注:每個標準單獨申請認可(結構化數據中每個單元格內填寫一個標準)
表述不規范的示例: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滾筒式干衣機的特殊要求
GB 4706.20-2004 等同采用 IEC 60335-2-11:2002
或GB 4706.20-2004(IEC 60335-2-11:2002)
或GB 4706.20-2004/ IEC 60335-2-11:2002
09.名詞定義、質量規范等非檢測方法標準不應申請認可,如《食品用香料分類與編碼》GB/T 14156-2009、《精油命名原則》GB/T 14455.1-2021、《法庭科學 DNA 實驗室規范》GA/T 382-2002、《法庭科學人類熒光標記 STR 復合擴增檢測試劑質量基本要求》GA/T 815-2009、《石油計量表》GB/T 1885-1998 等。
10.認證類標準不應申請認可,除非其中包含具體的檢測方法。含檢測方法的認證類標準申請認可時,“項目/參數”欄應填寫具體的檢測項目/參數, 不應填寫“全部/部分項目/參數”。
11.檢定規程(JJG)和計量技術規范(JJF)中的校準規范不應作為檢測方法申請認可。計量技術規范(JJF)中的檢驗規則等非校準方法可作為檢測方法申請認可,如《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JJF 1070-2005、《食品和化妝品包裝計量檢驗規則》JJF 1244-2010 等。
12.僅包含對設備的要求但無具體檢測方法的標準不應作為設備的檢測依據申請認可。
13.報審稿等未正式批準的標準不應以標準形式申請認可,但可以“實驗室制訂的方法”形式申請認可。
14.認可活動依據的標準不應申請認可。
15.如實驗室僅從事抽樣活動,不從事相關的檢測活動,不應以抽樣、取樣、采樣等標準或方法申請認可。
16.行政文件、部門規章、法律法規等文件原則上不應申請認可。
17.當檢測方法有補充修訂版本時,實驗室應完整的表述在認可能力范圍中。
例如:
IEC 60227-2:1997+A1:2003
IEC 60335-1:2001+A1:2004+A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