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8部門《關于組織開展2022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國市檢測發〔2022〕81號)等文件要求,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杭州海關、寧波海關、省藥監局決定組織開展2022年度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兩個領域檢驗檢測機構監管
(一)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聯合監管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重點監管,提高抽查比例,開展聯合檢查。嚴厲打擊未經檢驗檢測出具監測數據和結果、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和報告、未按規定采樣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對出具不實或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由市場監管或者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檢驗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并實施停止采信監測數據結果等失信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加強機動車檢驗機構聯合監管
各地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浙江車輛檢測“一件事”集成改革要求對機動車檢驗機構實施重點監管,提高抽查比例,嚴厲打擊替代檢測、不檢測出報告、篡改檢驗數據、屏蔽和修改車輛環保控制裝置參數、減少檢驗項目等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查實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公安、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處罰,移送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撤銷資質,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監管部門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機動車檢驗機構整治檢查要結合《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關于做好2022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監信〔2022〕1號)有關要求組織落實,原則上抽查比例不低于50%。省市場監管局已聯合省生態環境廳制定聯合計劃,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接收計劃,制定聯合檢查任務、抽取檢查對象,實施現場檢查。
二、開展省級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一)對通信基站輻射監測機構開展聯合檢查
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將抽取一定數量的輻射監測報告進行技術復核,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出具不實或者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計劃抽查機構數4家。
(二)對自然資源領域檢驗機構開展聯合檢查
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省自然資源廳對自然資源領域檢驗檢測機構共同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機構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情況,以及出具檢測數據、結果和報告的真實性、有效性。計劃抽查機構數5家。
(三)對水利領域檢驗檢測機構開展聯合檢查
省市場監管局、省水利廳對水利領域檢驗檢測機構開展聯合檢查,重點檢查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檢測,以及檢驗檢測報告是否規范、真實。計劃抽查機構數5家。
(四)對進出口商品檢驗領域檢驗檢測機構開展聯合檢查
省市場監管局聯合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對省內進出口商品檢驗領域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活動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機構檢測條件和技術能力情況,以及檢驗鑒定結果是否真實、客觀、公正。計劃抽查機構數6家。
(五)對油品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省市場監管局對獲得省級資質認定的油品檢測領域機構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檢驗檢測機構基本條件、技術能力情況,以及是否嚴格依據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客觀、公正、規范出具檢驗檢測報告。計劃抽查機構數5家。
(六)對其他領域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省市場監管局結合檢驗檢測認證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專項檢查督查,對食品、個體防護裝備等領域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未按照標準實施檢測;使用未檢定或校準的儀器設備開展檢測;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減少遺漏規定檢測項目,未經檢驗檢測出具報告。計劃抽查機構數31家。
現場檢查期間,部分領域聯合檢查任務,經省局聯合制定計劃后,將下發到各地組織實施,請各地相關監管部門、執法部門要強化聯動,并在執法檢查人員配備上予以支持配合。
三、開展各地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一)突出重點領域監管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疫情防控以及檢驗檢測認證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對直接關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檢驗檢測領域納入重點監管,加大對生態環境監測、機動車檢驗、食品檢測、油品檢驗、自然資源檢測、水利領域檢測、進出口商品檢驗、化妝品檢測等領域的監督檢查力度,整體抽查比例不低于25%。對于2021年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問題、2021年以后新申請資質認定的機構,如按照規定的抽查比例未被隨機抽到的,應將這類機構增補為檢查對象。
(二)加大部門聯合監管
持續鞏固完善檢驗檢測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針對實施重點監管的領域,各地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水利、自然資源、道路運輸管理、海關等部門要結合區域實際,參照省級部門分工,積極組織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共同強化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聯合確定檢查內容和檢查方式,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依據和處理程序,發揮好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的各自優勢。
(三)發揮綜合監管合力
各地監管部門要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基礎上,積極創新監管手段。以機動車等領域分級評價結果為抓手,結合監管對象行業特點,開展差異化監管,對信用風險等級較高、評價等級較差、失信黑名單的機構增加檢查次數或提高抽取比例和頻次,注重通過舉報、投訴信息等渠道主動發現問題,形成精準化監管。對于信用評分高、風險等級低的檢查對象調低抽取比例和頻次,實現對不同信用風險程度的企業差異化監管,提高監管精準性和問題檢出率。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年度內對風險等級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場主體的抽查原則上不超過2次。
(四)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對檢查中發現的檢驗檢測機構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線索,各地相關監管部門應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嚴格依據《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嚴厲打擊不實、虛假等檢驗檢測違法行為。涉嫌罰罪的,要加強行刑銜接,及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推動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風險自查整改
各檢驗檢測機構要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嚴格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從事檢驗檢測活動。嚴格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保證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完整、客觀、真實和可追溯。恪守職業道德,獨立于出具報告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承擔社會責任,主動接受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如實填寫《2022年度檢驗檢測機構自查表》(詳見附件1)。對于發現的風險隱患要及時反思、準確分析、有效改進,切實預防、規避和降低風險發生。各檢驗檢測機構應于2022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形成自查報告以備待查。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與轄區檢驗檢測機構協調對接,及時將自查整改工作要求部署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各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檢驗檢測機構監管,認真謀劃、周密部署,聯合做好“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的組織協調,切實加強人員、物品、技術裝備保障,確保全面完成本次工作任務。
(二)嚴格落實責任。各監管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積極履職盡責,切實在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上形成工作合力。通過實施跨部門聯合監管、聯合懲戒,有力提升監管執法效能。
(三)嚴守工作紀律。應當嚴守公正、客觀、嚴肅的工作紀律,遵守保密要求,嚴格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應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讓被檢查對象承擔任何費用,不得收受被檢查對象給予的勞務費、禮金或禮品等。
(四)落實信息公開。各地監管部門要堅持依法公開原則,依法公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基本信息、結果信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五)強化結果報送。請各市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對檢驗檢測機構年度監管工作總結,加強典型案例報送,并于11月7日前報送本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結果(詳見附件2)
聯系人:省市場監管局 秦偉浩,057189761534;
省公安廳 徐金華,057187288025;
省自然資源廳 劉杰,057188877223;
省生態環境廳 施梟彬,0571-28869041;
省交通運輸廳 單翠霞,057187820165;
省水利廳 鄒嘉德,057187826615;
杭州海關 沈毅媛,057181100450;
寧波海關 張長青,057489092306;
省藥監局 李平,057188903215。
附件:1.2022年檢驗檢測機構自查表
2.2022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信息統計表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水利廳
杭州海關 寧波海關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
附件1
2022年檢驗檢測機構自查表
(本自查表由檢驗檢測機構自行填寫并保存,以備抽查)
基本信息 |
法人單位名稱 (必須與營業執照 或法人證書一致) |
單位地址 |
組織機構代碼 /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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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資質認定的情況 |
被授權機構 名稱 |
證書 編號 |
發證機關 名稱 |
批準 日期 |
有效 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聯系電話 |
技術 負責人 |
授權 簽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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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直接在電商平臺開展業務 |
是否通過中介在電商平臺開展業務 |
2021-2022年通過電商平臺接單出具報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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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參加能力驗證的次數 |
近三年被監督檢查的次數 |
是否有通過告知承諾方式獲得能力項目參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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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自查內容 |
檢查方法及證明材料要求 |
是否發現問題 (選擇) |
問題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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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機構應為依法成立,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 |
檢查法人證書、營業執照或授權文件: (1)企業性質的,應取得營業執照; (2)事業、機關應取得編辦批準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社團法人應取得民政部門批準的社團法人證書; (4)其他組織應當取得相應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5)非獨立法人的,應獲得所屬法人的授權,有授權文件及不干預檢驗檢測活動的聲明(或文件)。 (6)機構如果已經依法終止,應向審批部門申請注銷資質認定證書。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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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機構依法設立的異地分支機構,應通過資質認定。 |
檢驗檢測機構的異地分支機構應取得資質認定,分場所應納入資質認定范圍。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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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機構應具備獨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機構的業務或經營范圍中應包括檢驗、檢測或與之相關的內容。 (2)如機構還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動,應識別潛在的利益沖突,采取措施確保這些活動不影響其檢驗檢測的獨立性、公正性。 (3)機構的業務或經營范圍不應包含所檢驗檢測對象的生產、銷售、研發、維修等影響公正性的內容。 (4)機構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中應有確保檢驗檢測公正性、獨立性以及數據、結果和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的規定。 (5)機構是否存在接受影響公正性的資助或者存在影響公正性的行為,如利用“國家中心”“省級中心”牌子或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等政策性業務進行有違公正性的不正當市場競爭情況。 (6)機構是否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對其遵守法定要求、獨立公正從業、履行社會責任、嚴守誠實信用等情況進行自我聲明。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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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機構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
機構應在其質量手冊或程序文件中規定保密措施,保證檢驗檢測活動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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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資質認定證書的能力范圍內從事檢驗檢測活動。 |
(1)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定能力附表范圍內的檢驗檢測標準、方法和項目參數等開展檢驗檢測工作。檢查是否存在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能力范圍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情況。 (2)資質認定證書被撤銷、注銷或吊銷,不得繼續為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或者結果。 (3)機構應在資質認定證書授權時間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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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檢驗檢測過程規范要求。 |
(1)機構及其人員是否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樣品管理、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數據傳輸與保存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 (2)對不涉及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檢查是否與委托人作出約定。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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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員管理要求。 |
(1)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家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2)檢驗檢測人員具備必要的技能、知識和培訓經歷,滿足相關崗位要求;授權簽字人具有滿足規定要求的技術能力。法律法規對檢驗檢測從業人員有執業資格規定或者禁止從事檢驗檢測活動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報告,授權簽字人在其授權領域范圍內簽發報告。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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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數據和信息管理要求。 |
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活動的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6年。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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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技術能力的要求。 |
(1)現有環境、設施滿足通過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項目需要。 (2)現有儀器設備滿足通過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項目需要。 (3)現有人員能夠滿足檢驗檢測需要。 (4)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各項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員工對質量管理相關要求認同、熟悉并有效運用。 (5)在環境、設施、設備及人員情況發生變化,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要求時,不存在擅自對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和結果的行為。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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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規范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
(1)按照相關標準和程序實施檢驗檢測活動。 (2)原始記錄與檢驗檢測報告具有可溯源性。 (3)檢驗檢測報告用語規范,依據明確;符合資質認定相關要求,符合合同約定要求。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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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正確使用資質認定標志、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檢驗檢測專用章。 |
(1)機構應制定資質認定標志、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檢驗檢測專用章的使用規定。 (2)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正確使用資質認定標志以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檢驗檢測專用章。 (3)不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偽造、變造、冒用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 (4)不存在其他錯誤使用資質認定標志的行為。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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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和報告的要求。 |
機構及相關人員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實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和報告的情形: (1)樣品的采集、標識、分發、流轉、制備、保存、處置不符合標準等規定,存在樣品污染、混淆、損毀、性狀異常改變等情形; (2)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 (3)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標準等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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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要求。 |
機構及相關人員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和報告的情形: (1)未經檢驗檢測; (2)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 (3)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 (4)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 (5)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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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規范實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應制定有關分包規范實施的管理文件。 (2)實施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給已經取得相關項目資質認定和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注明分包情況和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 (3)與分包方簽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報告應當歸檔,妥善保存。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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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機構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
(1)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等內容發生變化時,是否及時向資質認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 (2)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檢驗檢測標準或方法等內容發生變更時,是否及時申請變更或承諾報送。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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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按要求上報開展檢驗檢測活動以及統計數據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持續符合相應條件和要求、遵守從業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以及統計數據的制度,并按《檢驗檢測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地上報相關統計信息。 (2)歸檔保存歷年上報的年度報告、統計數據,檢查資質認定部門網上系統本機構提交數據的情況。 (3)是否按季度上報檢測報告編號。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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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參加能力驗證。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參加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或機構之間開展能力比對。檢查本機構參加能力驗證的情況和結果。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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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落實安全管理相關要求。 |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對本機構涉及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是否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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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履行信息公示、狀況報告、規范合同簽訂等義務情況。 |
(1)在經營場所、官方網站、網絡交易平臺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資質許可證書、認可證書。公示信息應當真實、完整,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2)在從事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被檢對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強制性標準,可能存在嚴重危害環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3)是否規范簽訂檢驗檢測服務合同。 (4)屬于事業單位法人且面向社會接受委托的,向社會公布其資質許可范圍內能夠提供的檢驗檢測項目,并提供檢驗檢測服務。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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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加蓋CMA章檢測報告 |
(1)是否在資質認定證書空檔期出具未加蓋CMA章的檢查報告 (2)是否在報告顯著位置(如扉頁、備注欄)明示檢驗檢測能力不在資質認定范圍內。 (3)是否為科研、結果、企業內部質量控制、企業產品研發等目的,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且合同約定該數據、結果僅限特定委托方內部使用。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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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規范保存原始記錄 |
(1)檢驗檢測原始記錄是否按照時限要求進行保存 (2)檢驗檢測原始記錄是否包含:委托合同、檢測記錄、檢測報告等主要原始憑證。 (3)原始記錄是否一報告一檔案編碼存檔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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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儀器設備規范管理 |
(1)是否存在儀器設備超期為校準或檢定儀器設備 (2)是否對儀器設備量值溯源證書進行符合性確認,包括校準、檢定的儀器 (3)儀器設備狀態標識是否準確。 (4)儀器設備使用記錄、維護記錄是否完整,可追溯。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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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檢驗檢測機構承諾:以上信息填寫屬實,如有不實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企業法人:(簽字) 機構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2022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信息統計表
領域 |
部門聯合情況(部門名稱) |
全年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情況 (包括批辦、申訴投訴、信訪、“雙隨機、一公開”等) |
“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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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機構數(家) |
處理/處罰情況 |
移送司法機關(起) |
抽取情況 |
處理/處罰情況 |
移送司法機關(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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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違法違規案件(起) |
其中:責令改正/整改(家) |
撤銷/注銷(家) |
罰沒款(萬元) |
現場抽查機構數(家次) |
抽取比例(%) |
占本年度監督檢查機構比例(%) |
查辦違法違規案件數量(起) |
其中:責令改正/整改(家) |
撤銷/注銷(家 |
罰沒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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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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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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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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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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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品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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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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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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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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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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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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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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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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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2年9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