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目 錄
前 言 .................................................................. 2
1 范圍 ................................................................ 3
2 引用文件 ............................................................ 3
3 術語和定義 .......................................................... 3
4 認可準則及認可領域分類 .............................................. 4
5 認可條件 ............................................................ 4
6 認可流程 ............................................................ 4
6.1 初次認可 ........................................................... 4
6.2 擴大、縮小認可范圍 ................................................. 8
6.3 監督評審 ........................................................... 9
6.4 復評審 ............................................................. 10
7 認可變更 ........................................................... 10
7.1 獲準認可機構的變更 ................................................ 10
7.2 認可規則、認可準則的變更 .......................................... 11
8 暫停、恢復、撤銷和注銷認可 ......................................... 11
8.1 暫停認可 .......................................................... 11
8.2 恢復認可 .......................................................... 11
8.3 撤銷認可 .......................................................... 11
8.4 注銷認可 .......................................................... 12
9 權利和義務 ......................................................... 12
9.1 CNAS 的權利和義務 .................................................. 12
9.2 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 13
前 言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CNAS)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 國際規范開展認可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范、廉潔高效、權威信譽的工作原 則。認可規則是CNAS認可工作公正性和規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規則依據《中國合 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制定。
本規則規定了CNAS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體系運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認可條 件、認可流程、認可變更、暫停、恢復、撤銷、注銷認可以及CNAS和能力驗證提 供者的權利和義務。
本規則內容為強制性要求。 本規則中的“注”是對條款的解釋和說明。 本規則附錄為資料性附錄。
本規則于2010年制訂,2014年修訂換版,2015年修訂換版,2016年換版修 訂。本次修訂主要是根據ISO/IEC 17011:2017《合格評定 認可機構通用要求》的 變化而進行的修改。
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規則
1 范圍
本規則是CNAS和能力驗證提供者雙方均應遵循的程序規則。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而成為本文件的條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 的,僅引用的版本適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訂)適 用。
2.1 CNAS-J01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
2.2 CNAS-R01 《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
2.3 CNAS-R02 《公正性和保密規則》
2.4 CNAS-R03 《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規則》
2.5 CNAS-RL02 《能力驗證規則》
2.6 CNAS-RL03 《實驗室和檢驗機構認可收費管理規則》
2.7 CNAS-RL04 《境外實驗室和檢驗機構受理規則》
2.8 GB/T 27000 《合格評定 詞匯和通用原則》(ISO/IEC 17000,IDT)
2.9 GB/T 27043 《合格評定 能力驗證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43,IDT)
2.10 ISO/IEC 17011 《合格評定 認可機構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T 27000和 ISO/IEC 17011中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則,此外本規則還 采用下列定義:
3.1 申請人:正在尋求認可的機構。
3.2 認可條件: 申請人為獲得認可資格必須滿足的全部要求。
3.3 實驗室: 從事 下列一種或多種活動的機構:
——檢測;
——校準;
——與后續檢測或校準相關的抽樣。
3.4 實驗室間比對:按照預先規定的條件,由兩個或多個實驗室對相同或類似的物
品進行測量或檢測的組織、實施和評價。(GB/T 27043, 3.4)
3.5 能 力驗證 :利 用實驗 室間 比對 ,按 照預先 制定 的準 則評價參加 者的 能力。
(GB/T 27043, 3.7)
3.6 能力驗證計劃:在檢測、測量、校準或檢驗的某個特定領域,設計和運作的一
輪或多輪能力驗證。(GB/T 27043, 3.11)
注:測量審核是對一個參加者進行“一對一”能力評價的能力驗證計劃。
3.7 能 力 驗 證 提 供 者 : 對 能 力 驗 證 計 劃 建 立 和 運 作 中 的 所 有 任 務 承 擔 責 任 的組織。 ( GB/T 27043, 3.9)
3.8 關鍵技術人員:負責能力驗證計劃的策劃、樣品制備(含均勻性和穩定性檢 驗)、參加者能力評定、結果報告的簽發等能力驗證關鍵技術環節工作的人員。
3.9 授權簽字人:經 CNAS 認可,可以簽發帶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的報告或證書的人 員。
3.10 監督評審:CNAS為驗證獲準認可機構是否持續地符合認可條件而在認可有效 期內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評審。
3.11 認可評定:根據認可規則和認可準則的要求,對認可評審的結論及相關信息進 行審查,并做出有關是否批準、保持、擴大、縮小、暫停和撤銷認可資格的決定意 見。
3.12 觀察員:CNAS為特定目的派出的對評審活動進行現場觀察的人員(不參與評 審工作)。
4 認可準則及認可領域分類
4.1 CNAS采用ISO/IEC 17043及有關要求(適用時)作為對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的 準則。
4.2 CNAS的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領域采用CNAS實驗室和檢驗機構認可領域分類, 可從CNAS網站(www.cnas.org.cn)獲得。
5 認可條件
申請人應 在遵 守國家 的法律 法規、 誠實守 信的 前提下 ,自愿 地申請 認可。 CNAS對申請人申請的認可范圍,依據有關認可準則等要求,實施評審并做出認可決 定。申請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方可獲得認可:
a) 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b) 符合CNAS頒布的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準則和相關要求;
c) 遵守CNAS認可規范文件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6 認可流程
6.1 初次認可
6.1.1 意向申請
申請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書處表示認可意向,如來訪、電話、傳真以 及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等。申請人需要時,CNAS秘書處應確保其能夠得到最新版本 的認可規范和其他有關文件。
6.1.2 正式申請和受理
6.1.2.1 申請人應按 CNAS 秘書處的要求提交申請資料,并交納申請費用。
6.1.2.2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應真實可靠,申請人不存在欺詐、隱瞞信息或故意違 反認可要求的行為。
注:違反申請資料真實可靠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 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
—— 提交的申請資料有不真實的情況;
—— 同一材料內或材料與材料之間多處出現自相矛盾或時間邏輯錯誤;
—— 與其他申請人資料雷同等。
6.1.2.3 如果申請人申請的領域是CNAS新的認可領域,CNAS應對其自身資源和能 力進行評估。包括秘書處員工、評審員和技術專家以及所需要的應用說明文件和國 際相關要求等。
6.1.2.4 CNAS秘書處審查申請人正式提交的申請資料,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 申請人。若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齊全、真實可靠、填寫清楚、正確,對CNAS的相關 要求基本了解,管理體系正式、有效運行超過6個月,進行了完整的內審和管理評 審,申請認可的每個領域在體系正式運行之后至少開展過一項能力驗證計劃,且申 請認可的領域在CNAS的能力范圍之內,則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在3個 月內安排現場評審,但由于申請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誤除外。如果由于申請人自身的 原因,在申請受理后3個月內不能接受現場評審,CNAS可終止認可過程,不予認 可。
需要時,正式受理前在征得申請人同意后可進行初訪(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以 確定能否受理申請。
6.1.2.5 對于多場所申請人,其每一獨立場所均應根據所承擔的工作,滿足本規則及 認可準則中的相應要求。
6.1.2.6 CNAS秘書處應將資料審查過程中所發現的與認可條件不符合之處通知申 請人,但不做咨詢。申請人應對提出的問題給予回復,超過1個月不回復的,會導致 不予受理認可申請。回復后超過2個月仍不能滿足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認可申請。 注:“回復”是指對相關問題的澄清、說明,或擬實施整改的措施或計劃。
6.1.2.7 當CNAS對申請人的申請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后,申請人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時,根據不同情況須分別滿足以下要求:
a) 由于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或提交的申請資料有不真實的情 況,或申請人存在欺詐行為、隱瞞信息或故意違反認可要求,或不能遵守認可合同 關于公正誠實、廉潔自律等要求的原因不予受理認可申請的,CNAS秘書處在做出 不予受理決定之后的24個月內不再接收申請人的申請。在獲得對其誠信、廉潔自律 的信心之前,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認可申請;
b) 由于申請人管理體系不能滿足認可要求或體系運行有效性存在問題不予受理
認可申請的,申請人在做出不予受理決定6個月之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6.1.3 組建評審組
6.1.3.1 在正式受理申請人的認可申請之后,CNAS秘書處以公正性為原則指定具備 相應技術能力的、數量適當的評審員和/或技術專家組成評審組(指定一名組長,需 要時還可設立若干副組長),并征得申請人同意。如果申請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對評 審組的任何成員表示異議時,秘書處經核實后應給予調整,但評審組的最終組成由 CNAS秘書處決定。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評審組安排的申請人,CNAS可終止認 可過程,不予認可。評審組的任務是審查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和實施現場評審。 6.1.3.2 需要時,CNAS秘書處可在評審組中委派觀察員。
6.1.4 評審
6.1.4.1 文件評審
6.1.4.1.1 評審組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管理體系文件和相關資料。只有當文件評審結果 基本符合要求時,方可安排現場評審。文件評審發現的問題,CNAS秘書處應反饋 給申請人。
6.1.4.1.2 必要時,CNAS秘書處將安排預評審以確定能否安排現場評審,由此產生 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6.1.4.2 現場評審
6.1.4.2.1 評審組依據 CNAS 的認可準則、規則、政策及有關技術要求,對申請人申 請范圍內的技術能力和質量管理活動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應覆蓋申請范圍所涉 及的所有活動及相關場所。通常,現場評審的過程如下:
a) 首次會議;
b) 現場參觀(需要時);
c) 現場取證;
d) 評審組與申請人溝通評審情況;
e) 末次會議。
6.1.4.2.2 評審組應對申請人的關鍵技術人員進行考核。其中,對授權簽字人應考核 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a) 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工作經歷,熟悉授權簽字范圍內有關檢測/校準/ 檢驗活動的技術特點(含方法、設備等)、樣品選擇和制備(含均勻性和穩定性檢驗 技術)、對參加者能力評定方法,包括必要的統計學知識、不確定度分析、量值溯 源、結果報告的信息內容等要求;能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結果做出正確的評價;具 有所需的經驗,能正確履行職責;
b) 熟悉認可規則和政策、認可條件,特別是獲準認可機構的義務和認可標識/ 聯合標識的使用規定;
c) 在對工作結果正確性負責的崗位上任職,并有相應的管理職權。
6.1.4.2.3 當被評審機構自己從事檢測或校準相關工作,例如樣品均勻性和穩定性檢驗,或作為參考機構出具參考值時,評審組應評審其檢測或校準能力。被評審機構 符合 CNAS 實驗室(含醫學實驗室)或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生產者認可準則的要求, 可作為有效的能力證明。
6.1.4.2.4 評審組應分析在文件和記錄的審查及現場評審中收集的所有相關信息和證 據,該分析應足以使評審組確定被評審機構的能力范圍和程度及與認可要求的符合 性。評審組還可以向被評審機構就有可能改進的方面提出觀察意見,但不做咨詢。 6.1.4.2.5 如發現被評審機構在相關活動中存在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其它明顯有 損于 CNAS 聲譽和權益的情況,評審組應及時報告 CNAS 秘書處。如被評審機構存 在上述問題或未履行本規則 9.2 條款中規定的義務,情況嚴重時,CNAS 有權終止 認可過程,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6.1.4.2.6 現場評審結論通常分為以下三種:
a) 滿足相關要求,向 CNAS 推薦認可;
b) 不滿足相關要求,向 CNAS 建議不予認可;
c) 基本滿足要求,但有不符合項,需在規定時間內整改,經評審組確認整改有 效后,向 CNAS 推薦認可。
6.1.4.2.7 評審組應在現場評審末次會議上,將現場評審結果提交給被評審機構。
6.1.4.2.8 對于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被評審機構應及時實施糾正,需要時采取糾正
措施,糾正/糾正措施通常應在 2 個月內完成。評審組應對糾正/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 行驗證。如需進行現場驗證時,被評審機構應予配合,支付評審費用,并承擔其他 相關費用。
6.1.4.2.9 糾正/糾正措施驗證完畢后,評審組長將最終評審報告和推薦意見報 CNAS
秘書處。
6.1.4.2.10 現場評審時,被評審機構存在下列任何情況之一,可以中止評審,不予 推薦認可,被評審機構將不能獲得認可:
a) 被評審機構實際狀況與申請資料描述嚴重不符,或發現申請人存在欺詐、隱 瞞信息或故意違反認可要求的行為;
b) 被評審機構管理體系控制失效,認可準則大部分要素存在不符合的情況;
c) 現場不具備評審條件;
d) 被評審機構不配合評審工作,以致無法進行評審;
e) 發現被評審機構存在不誠信行為;
f) 6.1.4.2.5 條款所述情況。
6.1.5 認可評定
6.1.5.1 CNAS 秘書處將對評審報告、相關信息及評審組的推薦意見進行符合性審 查,并向 CNAS 評定專門委員會提出是否推薦認可的建議。
6.1.5.2 CNAS 秘書處提出的建議與評審組的推薦意見不一致時,CNAS 秘書處應將 不一致之處通報被評審機構和評審組。
6.1.5.3 CNAS 秘書處負責將評審報告、相關信息及推薦意見提交給評定專門委員 會,評定專門委員會對申請人與認可要求的符合性進行評價并做出評定結論。評定 結論可以是以下 4 種情況之一:
a) 予以認可; b) 部分認可; c) 不予認可;
d) 補充證據或信息,再行評定。
6.1.5.4 CNAS 秘書長或授權人根據評定結論做出認可決定。
6.1.5.5 當 CNAS 對申請人作出不予認可或部分認可的決定后,申請人再次提交認可 申請時,根據不同情況須滿足以下要求:
a) 由于誠信問題,如欺詐、隱瞞信息或故意違反認可要求等行為,而不予認可 的申請人,須在 CNAS 作出認可決定之日起 24 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同時 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認可申請的權利;
b) 由于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而不予認可的申請人,自作出認可決定之日起, 管理體系須有效運行 6 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c) 由于申請認可的技術能力不能滿足要求,例如人員、設備等,而不予認可或 部分認可的申請人,對于不予認可的技術能力須在自我評估滿足要求后,才能再次 提交認可申請,同時還須提供滿足要求的相關證據。
注:條款 c)僅適用于個別能力不予認可,如果是多項能力不予認可,則適用于條款 a)。
6.1.6 發證與公布
6.1.6.1 CNAS 認可周期通常為 2 年,即每 2 年實施 1 次復評審,做出認可決定。
6.1.6.2 CNAS 秘書處向獲準認可機構頒發認可證書以及認可決定書。認可證書有效
期一般為 6 年。認可證書有效期到期前,如果獲準認可機構需繼續保持認可資格, 應至少提前 1 個月向 CNAS 秘書處表達保持認可資格的意向。
6.1.6.3 CNAS 秘書處根據獲準認可機構維持認可資格的意向,以及在認可證書有效 期內歷次評審的結果和歷次認可決定,換發認可證書。
6.1.6.4 CNAS 秘書處負責公布獲準認可機構的認可狀態信息、基本信息和認可范圍 并及時更新。
注:CNAS 秘書處根據需要對認可能力范圍采取預公布,保證準確性。
6.2 擴大、縮小認可范圍
6.2.1 擴大認可范圍
6.2.1.1 獲準認可機構在認可有效期內可以向 CNAS 秘書處提出擴大認可范圍的申 請。 注:對于不能滿足認可要求或違反認可規定而被暫停認可的獲準認可機構,在其恢 復認可資格前,CNAS 不受理其擴大認可范圍的申請。
6.2.1.2 擴大認可范圍的現場評審可結合監督評審、復評審進行,也可根據獲準認可 機構的需要單獨安排。當獲準認可機構需要在監督評審或復評審的同時擴大認可范 圍時,應至少在現場評審前 2 個月提出擴大認可范圍的申請。擴大認可范圍的認可 程序與初次認可相同。
6.2.1.3 批準擴大認可范圍的條件與初次認可相同,獲準認可機構在申請擴大認可的 范圍內必須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符合認可準則所規定的要求。
6.2.2 縮小認可范圍
6.2.2.1 在下列情況(但不限于)下,可能導致獲準認可機構的認可范圍被縮小:
a) 獲準認可機構自愿申請縮小其原認可范圍;
b) 業務范圍變動使獲準認可機構失去原認可范圍內的部分能力;
c) 監督評審、復評審的結果表明獲準認可機構的某些技術能力或質量管理不再 滿足認可要求,且在 CNAS 秘書處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完成有效整改;
d) CNAS 的認可要求變化后,在 CNAS 秘書處規定的時間內,獲準認可機構未 能完成轉換,導致其某些技術能力或質量管理不再滿足認可要求。
6.2.2.2 縮小認可的范圍經批準后,新的能力范圍將按本規則6.1.6.3條款的規定予以 公布。
6.3 監督評審
所有獲準認可機構均須接受 CNAS 的監督評審。監督評審中如發現獲準認可機 構不能持續符合認可條件時,CNAS 應要求其限期采取糾正或糾正措施,情況嚴重 時可立即予以暫停、縮小認可范圍或撤銷認可。
監督評審方式包括現場評審和其他評審,如:
a) 就與認可有關的事宜詢問獲準認可機構;
b) 審查獲準認可機構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的使用和認可狀態聲明;
c) 要求獲準認可機構提供文件和記錄進行審查(如審核報告、投訴記錄、管理 評審記錄等)。
6.3.1 定期監督評審
6.3.1.1 對于初次獲準認可機構應在認可批準后的 12 個月內接受 CNAS 安排的定期 監督評審,定期監督評審的重點是核查獲準認可機構管理體系的維持情況。 注:兩次復評審之間不再安排定期監督評審。
6.3.1.2 對于多場所的獲準認可機構,定期監督評審,應覆蓋所有場所。
6.3.1.3 定期監督評審采用現場評審的方式,不需要獲準認可機構申請。評審要求和 現場評審程序與初次認可相同。監督評審中發現不符合時,被評審機構在明確整改 要求后應實施糾正,需要時擬訂并實施糾正措施,提交給評審組。糾正/糾正措施完 成期限一般為 2 個月,對于涉及技術能力的不符合,應在 1 個月內完成。評審組應 對糾正/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驗證活動所需費用,包括現場評審費用及相關 費用等,由被評審機構承擔。由于獲準認可機構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糾正/糾正措施,或糾正/糾正措施未能通過驗證時,CNAS 可視情況做出暫停、縮小認可范圍 或撤銷認可的決定。
6.3.1.4 在實施定期監督評審時,應考慮初次評審的結果、變更情況等。
6.3.1.5 獲準認可機構每個領域每 4 年應至少開展一項能力驗證計劃。
6.3.2 不定期監督評審
6.3.2.1 需要時,例如獲準認可機構發生了本規則 7.1.1 條款所述的變化,CNAS 認 可要求發生變化,或 CNAS 需對針對獲準認可機構的投訴進行調查,或有跡象表明 獲準認可機構可能不再繼續滿足認可要求等,CNAS 秘書處可隨時安排對獲準認可 機構的不定期監督評審。
6.3.2.2 不定期監督評審方式可以是現場評審,也可以是其他評審方式,如文件評審 等。
6.3.2.3 不定期監督評審的范圍通常是認可范圍以及認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當 不定期監督評審中發現不符合時,獲準認可機構在明確整改要求后應實施糾正,需 要時擬訂并實施糾正措施,糾正/糾正措施完成期限與定期監督評審要求一致。
6.4 復評審
6.4.1 對于已獲準認可的實驗室,應每 2 年(每 24 個月)接受 1 次復評審,評審范 圍涉及認可要求的全部內容、已獲認可的全部技術能力。
注 1:獲準認可后,第 1 次復評審的時間是在認可批準之日起 2 年(24 個月)內。 注 2:兩次復評審的現場評審時間間隔不能超過 2 年(24 個月)。
6.4.2 復評審不需要獲準認可機構提出申請。
6.4.3 復評審采用現場評審的方式,評審要求和現場評審程序與初次認可相同。對于
現場評審中發現不符合項的整改時限和要求與定期監督評審相同,按 6.3.1.3 條款執 行。
6.4.4 獲準認可機構每個領域每 4 年應至少開展一項能力驗證計劃。
7 認可變更
7.1 獲準認可機構的變更
7.1.1 獲準認可機構在發生下列任何變化時,應在變更后 2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 通知 CNAS 秘書處:
a) 獲準認可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發生變化;
b) 獲準認可機構的組織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
c) 其它可能影響其活動、運行質量和公正性的變更。
注 1:獲準認可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律地位、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應填寫并提 交《變更申請書》。
注 2:獲準認可機構的其他信息(如聯系人、聯系方式等)發生變更,應及時更 新。
7.1.2 CNAS 秘書處在得到變更通知并核實情況后,CNAS 視變更性質可以采取以下 措施:
a) 進行監督評審或復評審;
b) 維持、擴大、縮小、暫停或撤銷認可;
c) 對新申請的授權簽字人進行考核;
d) 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7.1.3 當獲準認可機構發生 7.1.1 條款所述變更而未及時或如實通報 CNAS 秘書 處,或對于需要 CNAS 確認,而 CNAS 尚未確認,就使用認可標識時,CNAS 將視 情況做出暫停或撤銷認可處理。
7.2 認可規則、認可準則的變更
7.2.1 當認可規則、認可準則、認可要求發生變更時,CNAS 秘書處應及時通知可能 受到影響的獲準認可機構和有關申請人,詳細說明認可規則、認可準則以及有關要 求所發生的變化。
7.2.2 當認可條件和認可準則發生變化時,CNAS 應制訂并公布其向新要求轉換的 政策和期限,在此之前要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以便獲準認可機構有足夠的時間適 應新的要求。CNAS 可通過監督評審或復評審的方式對獲準認可機構與新要求的符合 性進行確認,在確認合格后方能維持認可。
7.2.3 獲準認可機構應按照要求完成轉換并及時通知 CNAS 秘書處。如在規定的期 限內不能完成轉換,將可能導致被暫停、撤銷認可資格。
8 暫停、恢復、撤銷和注銷認可
CNAS 秘書處可用 CNAS 網站公告、郵寄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適當 方式送達認可決定。
8.1 暫停認可
獲準認可機構由于自身原因主動申請或不能持續地符合 CNAS 的認可條件和要 求,如:遭受投訴、不按時繳納費用、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監督或復評審、不及時或 如實通報變更、在評審過程中不能按規定的期限完成糾正措施等,將導致被暫停部 分或全部認可范圍。暫停期不超過 6 個月。獲準認可機構在暫停期間不得在相關項 目上發布帶有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的報告和證書,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隱含方式向外 界表示已被暫停認可的范圍仍然有效。
8.2 恢復認可
8.2.1 被暫停認可的獲準認可機構,在規定的暫停期限內開展了糾正措施并經 CNAS確認有效后,可恢復認可資格。
8.2.2 對由于違反認可規定而被暫停認可的獲準認可機構,不能提前恢復認可資 格。
8.3 撤銷認可
8.3.1 在下列情況下,CNAS 應撤銷獲準認可機構的認可資格:
a) 被暫停認可的獲準認可機構超過暫停期仍不能恢復認可;
b) 在認可規則或認可準則發生變更時,獲準認可機構在超過了規定的轉換期限 后,仍不能或不愿繼續滿足認可要求;
c) 獲準認可機構不能履行 CNAS 規則規定的義務;
d) 現場評審發現獲準認可機構的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
e) 發現獲準認可機構有惡意損害 CNAS 聲譽行為;
f) 獲準認可機構存在不誠信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弄虛作假,不如實做出承諾, 或不遵守承諾,存在欺詐、隱瞞信息或故意違反認可要求的行為等。
8.3.2 當被撤銷認可資格的獲準認可機構再次提交認可申請時,根據不同情況須滿足 以下要求:
a) 由于 8.3.1 條款中 a)原因撤銷認可的,在自我評估已滿足要求后,可再次 提交認可申請;
b) 由于 8.3.1 條款中 b)和 d)原因撤銷認可的,在 CNAS 做出撤銷認可決定 之日起 6 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c) 由于 8.3.1 條款中 c)原因撤銷認可的,在 CNAS 做出撤銷認可決定之日起
12 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d) 由于 8.3.1 條款中 e)和 f)原因撤銷認可的,在 CNAS 做出撤銷認可決定 之日起 24 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同時 CNAS 保留不接受其認可申請的 權力。
8.4 注銷認可
在下列情況下,CNAS 應注銷獲準認可機構的認可資格:
a) 獲準認可機構自愿撤銷認可;
b) 獲準認可機構認可有效期滿未繼續獲得認可資格。
9 權利和義務
9.1 CNAS 的權利和義務
9.1.1 CNAS 有權對獲準認可機構開展的活動和認可證書及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的使 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
9.1.2 CNAS有權根據相關方的投訴對獲準認可機構進行現場調查和跟蹤調查,并據 以提出整改要求。
9.1.3 CNAS有權針對獲準認可機構不符合CNAS規定的情況,做出暫停、恢復、撤 銷和注銷認可資格的決定。
9.1.4 CNAS 有義務利用網站公開獲準認可機構的認可狀態信息并及時更新,信息包 括:
a) 獲準認可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b) 認可的批準日期和終止日期; c) 認可范圍。
9.1.5 CNAS有義務向獲準認可機構提供與認可范圍有關的、適宜的測量結果溯源途 徑的信息。
9.1.6 CNAS有義務提供簽署相關 ILAC和 APLAC多 邊承 認 協 議 以 及其 它 一 些國 際安排的信 息。
9.1.7 CNAS有義務在認可要求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獲準認可機構,在對更改內容和 生效日期做出決定之前,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以便獲準認可機構在合理的期限內 做出調整。
9.1.8 CNAS有義務及時向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提供最新版本的認可規則、準則和 其它有關文件,有計劃地對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進行有關的認可知識的宣貫和培 訓,并以積極態度,主動征詢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的意見,注意隨時收集認可工作 中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的信息反饋,促進CNAS認可體系的持續改進。
9.1.9 為了解申請人、獲準認可機構和潛在客戶的需求,CNAS有義務及時答復有 關認可問詢,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發布和客戶反饋系統,通過組織宣傳、培訓活 動,滿足各方需求。
9.1.10 CNAS有義務遵守ILAC和APLAC相互承認協議中的要求,不將已加入相互承 認協議的認可機構作為競爭對手。
9.1.11 除需要公開的信息外,CNAS有義務對在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活動中獲得或 產生的其他信息,如商業、技術等信息保密。
9.2 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9.2.1 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9.2.1.1 申請人有權獲得CNAS的相關公開文件。
9.2.1.2 申請人有權獲得其認可評審安排進度、評審組成員及所服務的單位等信息。
9.2.1.3 申請人有權對與認可有關的決定提出申訴,有權對CNAS工作人員及評審組 成員的工作提出投訴。
9.2.1.4 在基于公正性理由時,申請人有權對評審組的組成提出異議。
9.2.1.5 申請人有義務了解CNAS的有關認可要求和規定。
9.2.1.6 申請人有義務按照CNAS的要求提供申請文件和相關信息,并保證其真實準 確。
9.2.1.7 申請人有義務服從CNAS秘書處的各項評審安排,為評審活動提供必要的支 持,并為有關人員進入被評審的區域、查閱記錄、見證現場活動和接觸工作人員等 方面提供方便,不得拒絕CNAS秘書處派出的見證評審活動的人員(包括國際同行 評審的見證人員)。
9.2.1.8 申請人有義務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9.2.2 獲準認可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9.2.2.1 獲準認可機構有權在規定的范圍內宣傳其從事的相應技術能力已被認可。
9.2.2.2 獲準認可機構有權在其獲認可范圍內出具的證書和報告以及擬用的廣告、專 用信箋、宣傳刊物上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
9.2.2.3 獲準認可機構有權對CNAS工作人員、評審人員的工作提出投訴,并有權對
CNAS針對其做出的與認可有關的決定提出申訴。 9.2.2.4 獲準認可機構有權自愿終止認可資格。
9.2.2.5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確保其運作和提供的服務持續符合本規則第5條款中規 定的認可條件。
9.2.2.6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9.2.2.7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為CNAS秘書處安排評審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為有 關人員進入被評審的區域、查閱記錄、見證現場活動和接觸工作人員等方面提供方 便,并不得拒絕 CNAS秘書處派出的見證評審活動的人員(包括國際同行評審的見 證人員)。
9.2.2.8 當獲準認可機構的檢測/校準能力未獲得實驗室認可資格時,獲準認可機構 須參加CNAS秘書處指定的能力驗證活動。
9.2.2.9 獲準認可機構應對其出具的報告和/或證書負責,并為客戶保守秘密。
9.2.2.10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建立客戶投訴處理程序,如在收到投訴后2個月內不 能圓滿解決,應將投訴的概要內容和處理經過等通知CNAS秘書處。
9.2.2.11 獲準 認可機構在發生 本規則7.1.1條款 所述 變化時 ,有義 務及 時書面 通 知CNAS秘書處;有義務在認可要求發生變化時按照CNAS要求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完 成后通知CNAS秘書處。
9.2.2.12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做到公正誠實,不弄虛作假,不從事任何有損CNAS 聲譽的活動。
9.2.2.13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在其證書、報告或宣傳媒介,如廣告、宣傳資料或其 他場合中表明其認可狀態時,符合CNAS的有關規定。
9.2.2.14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在被CNAS撤銷認可或自愿注銷認可資格時,或在認 可證書(或認可決定書)明示認可的期限逾期時,立即交回認可證書,停止在證 書、報告或宣傳材料上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認可資 格仍然有效。
9.2.2.15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經常瀏覽CNAS網站,及時獲得認可狀態、認可要求 等相關信息。
9.2.2.16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9.2.2.17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及時將認可資格的暫停、縮小、撤銷及相關后果告知 其受影響的客戶,不得有不當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