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檢驗獲證機構檢驗檢測能力,保障檢測數據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省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相關獲證機構開展項目能力驗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對象
(一)已獲得省級檢驗檢測資質認定,并具有本通知所列項目檢測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必須參加能力驗證。
(二)自愿參加能力驗證的其他檢驗檢測機構。
二、能力驗證項目、承辦單位及其工作要求
本年度能力驗證項目和承辦單位如下:
承辦單位應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省市場監管局批準后實施;能力驗證活動結束后,承辦單位應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能力驗證報告。具體時間要求:7月上旬完成方案制定,7月底前完成檢驗檢測機構報名,8月底完成樣品制備,9月底完成樣品發放、收集檢驗檢測機構數據報告和中期報告,10月底前完成數據離群檢驗檢測機構的測量審核、技術報告、統計等工作。
三、能力驗證的后處理
(一)取得滿意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自收到能力驗證滿意結果之日起,一年內可免于該項目的現場評審考核和監督考核。首次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計入其參加能力驗證記錄。
(二)無故不參加的檢驗檢測機構,承辦單位應及時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作出相應處理。
(三)能力驗證中檢測結果不滿意(離群)的檢驗檢測機構,應在收到能力驗證結果通知后的一個月內,認真查找原因,采取相應糾正措施,并自行參加測量審核。整改報告連同測量審核滿意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能力驗證承辦單位審查確認后,方可重新開展相關項目檢測;整改期間或整改不達標的,不得從事相關項目檢測;如果檢驗檢測機構自行暫停離群項目檢測,但在后期的資質認定復查或擴項中提出恢復該項目檢測的,需提供該項目參加測量審核符合要求的證明。
(四)此次能力驗證的情況,省市場監管局將在門戶網站上予以通報,公布之前承辦單位不得擅自對外泄漏相關情況。對拒絕參加能力驗證、未提交檢測結果、逾期整改不達標的,省市場監管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其他相關事宜
(一)本通知要求必須參加能力驗證項目的獲證檢驗檢測機構的初測費用,由省市場監管局承擔。
(二)在驗證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的,請與省市場監管局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處聯系,聯系電話:0591-87804684、88501636。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