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根據《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工作方案》(農建發〔2022〕1號)確定的全國統一篩選測試化驗專業機構的技術路線,現決定組織開展第二批第三次土壤普查檢測實驗室篩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測實驗室職責任務
(一)依據《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技術規范(試行)》等要求和自治區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土壤普查樣品檢測任務安排,做好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工作。
(二)按照《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全程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有關要求,制定內部質量控制計劃、編制質量評價報告等,確保工作質量。
(三)自覺接受國家、自治區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管理,接受國家、自治區質量控制實驗室的質量管控、技術指導等。
二、檢測實驗室有關要求
(一)總體要求
實驗室應是依法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實驗室需經所屬法人單位同意并授權。實驗室或者其所在的單位,無檢測數據造假等違法違規不良信用記錄。實驗室應建立防范和懲治弄虛作假行為的制度措施,確保其出具的檢測結果準確、客觀、真實和可追溯。實驗室應獨立承擔普查任務,不得分包和轉包。實驗室及其人員應嚴格執行普查工作有關規定,并落實相關責任。
(二)條件要求
1.資質條件。應具有保證其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持有國家或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頒發的《實驗室認可證書》。具備《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技術規范(試行)》中規定的樣品制備保存設備設施與場地條件;具備全部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狀指標檢測能力,及所需儀器設備(見附件2、附件3);資質認定批準或實驗室認可的檢測能力范圍應涵蓋50%以上的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狀指標。經自治區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不少于7名)確認的自治區級及以上科研、教學單位實驗室,可視為具有上述同等資質條件。
2.能力證明。應具有與所申請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工作經驗,近3年內應開展過土壤相關檢測活動,年檢土壤樣品能力不少于3000個。提交近3年參加的與所申請承擔土壤普查檢測任務相關的能力驗證與考核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3.人員隊伍。應具有與所申請承擔任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人員技術能力和數量應能滿足普查檢測任務需要。應對所有從事樣品制備、檢測、簽發檢測報告等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教育、培訓,確認相應資格并頒發上崗證。上崗證應標明準許操作的儀器設備、檢測指標等。關鍵崗位(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質量監督員等)人員,應具備土壤檢測相關的專業背景或工作經歷,并保證能直接參與普查樣品檢測、質量控制等工作。通過所申請檢測指標能力確認且在崗的檢測人員不少于15人。檢測人員應熟悉相關檢測方法和質量控制措施;樣品制備人員應熟練掌握一般樣品和土壤剖面樣品等樣品制備流程;質量控制人員能夠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實驗室內部質量控制工作,具備判斷實驗室檢測數據準確性、方法有效性以及編寫質量評估報告的能力。在承擔土壤普查任務期間,實驗室應保證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穩定。
4.場所環境。應具有固定的樣品制備、保存和檢測場所,并符合溫度、濕度等場所環境有關要求。承擔樣品制備任務的,樣品制備室面積不少于80m2,樣品保存室面積不少于50m2,制樣室內應具備互聯網絡條件,并安裝在線全方位監控攝像頭,確保可以接受遠程實時檢查。檢測室設施條件和環境應滿足分析儀器、檢測方法等有關要求。樣品制備和檢測區域應有明顯標識,對相互有影響的活動區域進行有效隔離,防止交叉污染。對可能影響檢測結果質量的環境條件,應進行識別、監控和記錄,保證其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5.設備設施。應配備數量充足,技術指標符合所申請普查樣品制備或檢測任務要求的儀器設備設施,儀器設備設施完好。對檢測結果準確性或有效性有影響,或計量溯源性有要求的儀器設備,投入使用前應計量檢定或校準,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內使用。輔助儀器設備應進行功能核查。所用質控樣品和化學試劑等應符合相關檢測標準要求。質控樣品應能溯源到標準物質(或參比物質)。化學試劑有專人負責,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安全管理。
6.檢測方法。應能按照《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技術規范(試行)》規定的檢測方法(包括樣品制備和前處理方法),完成所承擔的樣品制備或檢測等任務。所用檢測方法應經方法驗證或確認,并形成滿足方法檢出限、精密度、準確度等質量控制要求的相關記錄。
7.質量保證。應按照《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全程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有關要求,對樣品制備或檢測等任務制定內部質量控制計劃,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確保工作質量。不受任何部門和經濟利益的影響,保證樣品制備、檢測等工作客觀、公正。應建立檢測數據和報告質量審核制度,指定數據審核人員和檢測報告的編制、審核及簽發人員。
三、檢測實驗室篩選步驟
(一)實驗室申請
凡符合本通知中檢測實驗室條件要求的單位,可填寫《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實驗室申請書》(附件1),向自治區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申報級別為檢測實驗室)和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實驗室篩選
各盟市和有關單位按本通知有關要求,組織本地區或本系統符合要求的檢測實驗室,通過盟市農牧局和有關單位統一報送自治區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按照地域布局需求開展初步篩選工作,初步篩選采用文件資料審查與實驗室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自治區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文件資料的審查和部分實驗室現場抽查,盟市和有關部門負責各自報送實驗室的現場檢查。通過對申請單位進行符合性審查,從組織管理、檢測能力、能力驗證考核、檢測人員、場所環境、設備設施、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綜合打分,確定初步篩選名單。
自治區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初步篩選推薦的檢測實驗室有關材料(報送文件、申請材料和評審材料等)報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經過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復核和評審,確定并發布《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檢測實驗室名錄》。
四、時間安排
(一)2022年5月25日前,盟市和相關單位組織完成本地區或者本系統符合條件檢測實驗室的報送相關材料的電子版(含單位公章的PDF掃描件)。
(二)2022年6月10日前,自治區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統一開展并完成初步篩選評審工作,并向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初步篩選推薦的檢測實驗室有關材料的電子版(含單位公章的PDF掃描件)。
五、有關要求
建立實驗室動態管理和進入退出機制,自治區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不定期組織開展檢測實驗室能力驗證考核、留樣抽檢、飛行檢查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發現未能履行職責任務、檢測質量存在重大問題、偽造數據、弄虛作假、未遵循相關規定泄露普查數據等情況的實驗室,將取消其相應資格,禁止參加自治區三普檢測化驗工作且不再接受其申請篩選。
請各盟市和有關單位高度重視,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和時間安排組織好報送工作,并及時上報有關材料。
聯系人:
自治區農牧廳農田建設管理處,
白云龍,電話:0471–6651892/15947617558;
自治區農牧業技術推廣中心,
郜翻身,電話:0471-3596716/15904896323;
自治區耕地質量監測保護中心,
劉宏金,電話:0471–6652227/13654886912;
申報材料報送郵箱:nmt_ntjs@163.com。
附件:
1.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實驗室申請書.docx
2.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理化性狀檢測指標.docx.docx
3.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理化性狀檢測主要儀器設備.docx.docx
內蒙古自治區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