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山東省質量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8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質量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質量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職稱評價在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發展中的激勵作用,根據國家、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質量管理、計量、標準化、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質量專業技術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其中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第四條 堅持“破四唯”與“立新標”并舉,實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從事質量專業方面取得的項目課題、標準規程、發明專利、專業論文、學術著作等均可作為代表作。嚴格代表作審核機制,注重代表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確保具有行業領先水平、具有引領帶動作用。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并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職業資格的,應具備相應職業資格。
第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技術員,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技術工作;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質量專業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二)申報助理工程師,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質量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質量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質量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三)申報工程師,具備博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質量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質量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質量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四)申報高級工程師,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質量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質量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五)申報正高級工程師,應當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質量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第七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評審相應級別職稱。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職稱評審。
第八條 取得質量專業領域相關職業資格或符合條件的質量專業高技能人才申報,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行。
第九條 能力業績條件
(一)申報技術員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熟悉質量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申報助理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掌握質量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專業技術標準、規程和法規。
2.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質量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3.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三)申報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質量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質量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質量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2.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質量專業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質量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問題。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質量專業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5.業績成果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具備下列至少1項條件:
(1)縣(市、區)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縣級以上課題研究;或研究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等成果得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鑒定(驗收、評估等)。
(2)市以上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市級以上課題研究;或研究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等成果得到市級以上有關部門鑒定(驗收、評估等)。
(3)參與1項以上國家專利、軟件著作權的研制;或參與1項以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校準規范的制定,經相應層級有關部門批準并公布實施。
(4)在CN或ISSN期刊上發表質量專業類技術論文1篇以上。
(四)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系統掌握質量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長期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重大項目,能夠解決復雜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具有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4.業績成果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至少2項條件:
(1)作為主要完成人(前6位)獲得1項以上國家專利或軟件著作權成果,并在實踐中推廣應用。
(2)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1項(須具有獎勵證書)。
(3)縣(市、區)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前6位)參與完成市級以上課題研究或主持完成縣級課題研究;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6位)參與研究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等成果達到市級以上先進水平并經市級以上有關部門鑒定(驗收、評估等)。
(4)市以上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前6位)參與省級以上課題研究或組織(主持)市級課題研究;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6位)參與研究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等成果達到省級以上先進水平并經省以上有關部門鑒定(驗收、評估等)。
(5)市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省以上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獲得省部級(不含省級工作部門,下同)以上表彰。
(6)作為主要完成人(前8位)承擔制定國家標準、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8位)承擔制定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部門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2項以上,并公布實施。
(7)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位)在CN或ISSN期刊上發表質量專業類技術論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位)在國家級質量專業類期刊上發表高水平技術論文2篇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8位)參與出版本人撰寫的質量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著作(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30000字)。
(五)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全面系統的質量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質量專業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長期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核心關鍵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質量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導高級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在專業技術團隊中發揮關鍵作用。
5.業績成果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至少2項條件:
(1)獲得第一位次發明專利1項,同時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位)獲得其他國家專利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位)獲得具有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2項以上。
(2)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1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2項(須具有獎勵證書)。
(3)市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位)參與省級課題研究或組織(主持)市級課題研究;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位)研究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等成果達到省級以上先進水平并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鑒定(驗收、評估等);或入選市級以上專業技術帶頭人、市級高層次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
(4)省以上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位)參與國家級課題研究或組織(主持)省級課題研究;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位)研究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等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并經國家有關部門鑒定(驗收、評估等);或入選省級以上專業技術帶頭人、省級高層次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
(5)市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省以上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獲得國家級表彰。
(6)作為主要完成人(前6位)承擔制定國家標準、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6位)承擔制定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部門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2項以上,并公布實施。
(7)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位)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高水平質量專業類技術論文2篇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4位)在國家級質量專業類期刊上發表高水平技術論文2篇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6位)公開出版本人撰寫的質量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60000字)。
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條 不具備規定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破格申報高級職稱。申報高級職稱的,一般應取得現職稱后,從事質量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且取得現職稱以來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其中至少有2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
第十一條 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一項計算)。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位)承擔省級質量專業項目(或研究課題),并已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鑒定(驗收、評估等),其成果具有省內先進水平,或者已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鑒定(驗收、評估等)在管理、應用技術推廣(包括專利成果推廣應用)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設區的市范圍內推廣。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位)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1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位)獲得具有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2項以上。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位)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高水平質量專業類技術論文2篇以上(至少1篇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位)在國家級質量專業類期刊上發表高水平技術論文2篇以上(至少1篇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位)公開出版本人撰寫的質量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60000字)。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位)承擔制定國家標準、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1項以上。
第十二條 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一項計算):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位)承擔國家級質量專業項目(或研究課題),并已經國家有關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鑒定(驗收、評估等),其成果具有國內先進水平。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國家科學技術獎(須具有獎勵證書);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位)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位)獲得具有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2項以上。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位)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高水平質量專業類技術論文3篇以上(至少2篇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位)在國家級質量專業類期刊上發表高水平技術論文3篇以上(至少2篇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位)公開出版本人撰寫的質量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100000字)。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位)承擔制定國家標準、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1項以上。
第十三條 申報工程師以下職稱的,不適用破格申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中資格年限以及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計算到申報年度的年底;業績成果獲得時間、學歷學位取得時間等截止到提交申報材料的時間。計算申報年限時,須扣除間斷工齡和全脫產學習時間。
第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中涉及的獎勵成果,認定標準為獲獎證書或正式文件,集體科研成果獲獎,只認定獎勵證書(或文件)標明作者。同一科研成果獲得多項獎勵的,只計算一次,不重復計算。承擔完成的課題以最終成果或結項證書等材料為認定依據。
第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本標準條件中冠有“以上”“以下”“至少”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二)本標準條件所指表彰,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經批準免于登記的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準舉辦的面向各級各部門或者本系統本行業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以及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準評選頒發的獎項。
(三)本標準條件中的項目(或研究課題),一般指本地黨委、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正式確定的年度或階段性重點研究課題、重點工程項目、科研或技術開發任務等。
(四)本標準條件中,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須有ISBN書號;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是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CN或ISSN刊號的學術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主要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中國科技核心期刊,被SCI、EI收錄的視同核心期刊論文。國家級質量專業類期刊是指《中國質量》《中國質量監管》《中國標準化》《中國計量》《計量科學與技術》《中國認證認可》《質量與認證》《中國檢驗檢測》《中國特種設備安全》《中國纖檢》。
(五)本標準條件表述的省、市、縣,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省級”“市級”“縣級”等表述,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單位),以及人大、政協機關等。
(六)本標準條件中的“主持”指該項目或課題的總負責人,負責該項目或課題的全面工作。
第十七條 本標準條件規定未涉及事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標準條件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