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統計局、省林草局、吉林省農業科學院、吉林農業大學、吉林大學、中科院東北地理研究所、各檢測機構:
按照吉林省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試點期間工作進度安排,吉林省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吉林省土壤普查辦”)近期將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土壤普查檢測實驗室(第三批)申報和初篩工作。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土壤普查辦”)將對各省通過初篩推薦的實驗室進行復核和評審,篩選出一批有能力的土壤測試化驗專業機構列入《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檢測實驗室名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初步篩選工作的依據
本次初步篩選工作主要依據《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工作方案》(農建發〔2022〕1號)、《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普查實驗室篩選工作的通知》(農建發〔2022〕3號)和《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組織開展第三批檢測實驗室初篩推薦工作的通知》(國土壤普查辦發〔2022〕16號)等文件的規定開展。
二、檢測實驗室的類別
本次初步篩選的檢測實驗室主要分為以下兩類,各申請單位根據有關要求結合自身條件選擇申報的類別。
1.僅承擔普查樣品檢測任務的檢測實驗室;
2.承擔普查樣品制備和檢測任務的檢測實驗室。
三、檢測實驗室的職責任務
1.依據《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技術規范(試行)》等要求和“吉林省土壤普查辦”土壤普查樣品檢測任務安排,做好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工作。
2. 按照《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全程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有關要求,制定內部質量控制計劃、編制質量評價報告等,確保工作質量。
3.自覺接受“國務院土壤普查辦”和“吉林省土壤普查辦”監督管理,接受國家級質量控制實驗室和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技術指導等。
四、檢測實驗室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一)總體要求
1.實驗室應是依法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實驗室需經所屬法人單位同意并授權。
2.實驗室應建立防范和懲治弄虛作假行為的制度和措施,確保其出具的檢測結果準確、客觀、真實和可追溯。
3.實驗室或者其所在的單位,無檢測數據造假等違法違規不良信用記錄。
4.實驗室應在吉林省轄區內,能夠獨立承擔普查任務,不得分包和轉包。
5.實驗室及其人員應嚴格執行普查工作有關規定,并落實相關責任。
(二)軟硬件條件和技術要求
1.資質條件。
(1)應具有保證其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持有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頒發的《實驗室認可證書》。
(2)具備全部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狀指標檢測能力,及所需儀器設備(見附件2、附件3)。
(3)資質認定批準或實驗室認可的檢測能力范圍應涵蓋50%以上的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狀指標(見附件2)。
(4)經“吉林省土壤普查辦”組織專家(不少于7名)確認的省級及以上科研、教學單位實驗室,可視為具有上述同等資質條件。
2.能力證明。
(1)應具有與所申請承擔任務相適應的檢測能力,場地、人員、儀器設備等條件能保障年檢土壤樣品能力不少于3000個;近3年參加過與所申請承擔土壤普查檢測任務相關的能力驗證與考核,能提供能力驗證與考核情況的證明材料。
(2)應具有與所申請承擔普查任務相關的工作經驗,近3年內應開展過土壤相關的檢測活動,能提供檢測合同等證明材料。
3.人員隊伍。
(1)應具有與所申請承擔任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人員技術能力和數量應能滿足普查檢測任務需要,能提供勞動合同、上崗證等。
(2)通過所申請檢測指標能力確認且在崗的檢測人員不少于15人,有崗前培訓檢測原始記錄等佐證材料。
(3)應對所有從事樣品制備、檢測、簽發檢測報告等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教育、培訓,確認相應資格并頒發上崗證。上崗證應標明準許操作的儀器設備、檢測指標等。
(4)關鍵崗位(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質量監督員等)人員,應具備土壤檢測相關的專業背景或工作經歷,并保證能直接參與普查樣品檢測、質量控制等工作。
(5)檢測人員應熟悉相關檢測方法和質量控制措施;樣品制備人員應熟練掌握一般樣品和土壤剖面樣品等樣品制備流程;質量控制人員能夠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實驗室內部質量控制工作,具備判斷實驗室檢測數據準確性、方法有效性以及編寫質量評估報告的能力。
(6)在承擔土壤普查任務期間,實驗室應保證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穩定。
4.場所環境。
(1)應具有固定的樣品制備、保存和檢測場所,具備《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技術規范(試行)》中規定的樣品制備保存設備設施與場地條件,溫度、濕度等場所環境符合有關要求。
(2)承擔樣品制備任務的,樣品制備室面積不少于80m2,樣品保存室面積不少于50m2,制樣室內應具備互聯網絡條件,并安裝在線全方位監控攝像頭,確保可以接受遠程實時檢查。
(3)檢測室設施條件和環境應滿足分析儀器、檢測方法等有關要求。
(4)樣品制備和檢測區域應有明顯標識,對相互有影響的活動區域進行有效隔離,防止交叉污染。
(5)對可能影響檢測結果質量的環境條件,應進行識別、監控和記錄,保證其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5.設備設施。
(1)具備全部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狀指標檢測所需儀器設備(見附件3),數量充足,且技術指標符合所申請普查樣品制備或檢測任務要求,儀器設備設施完好。
(2)對檢測結果準確性或有效性有影響,或計量溯源性有要求的儀器設備,投入使用前應計量檢定或校準,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內使用。輔助儀器設備應進行功能核查。
(3)所用質控樣品和化學試劑等應符合相關檢測標準要求。質控樣品應能溯源到標準物質(或參比物質)。
(4)化學試劑有專人負責,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安全管理。
6.檢測方法。
(1)應能按照《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樣品制備與檢測技術規范(試行)》規定的檢測方法(包括樣品制備和前處理方法),完成所承擔的樣品制備或檢測等任務。
(2)所用檢測方法應經方法驗證或確認,有原始記錄,并形成滿足方法檢出限、精密度、準確度等質量控制要求的相關記錄。
7.質量保證。
(1)應按照《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全程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有關要求,對樣品制備或檢測等任務制定內部質量控制計劃,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確保工作質量。
(2)應有不受任何部門和經濟利益影響的制度或措施,保證樣品制備、檢測等工作客觀、公正。
(3)應建立檢測數據和報告質量審核制度,指定數據審核人員和檢測報告的編制、審核及簽發人員。
五、初步篩選程序
(一)申請
凡符合本通知中檢測實驗室基本條件和要求的單位,可填寫《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實驗室申請書》(見附件1),向“吉林省土壤普查辦”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初步篩選
“吉林省土壤普查辦”負責檢測實驗室初步篩選工作,采用文件資料審查與實驗室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申請單位進行符合性審查,從組織管理、檢測能力、能力驗證考核、檢測人員、場所環境、設備設施、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綜合打分,未通過文件資料審查的實驗室不進行現場檢查,不予推薦;通過文件資料審查與現場檢查的實驗室,按照現場檢查評分進行排序,“吉林省土壤普查辦”將根據排序情況結合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擬推薦實驗室名單,并組織擬推薦實驗室通過土壤普查工作平臺向“國務院土壤普查辦”報送有關材料(申請材料和初篩審查材料等)。
六、時間安排
(一)2022年9月30日前,各檢測機構應將申請材料的電子版(蓋章的申請書和其他申請資料的原件掃描件按要求形成PDF文件、表1-表8的Excel文件)發送至指定電子郵箱。
(二)2022年10月25日前,“吉林省土壤普查辦”對申請單位進行文件資料審查與實驗室現場檢查等符合性審查,并組織經初篩擬推薦的實驗室填報土壤普查工作平臺。
(三)2022年10月27日前,“吉林省土壤普查辦”組織有關專家通過土壤普查工作平臺對擬推薦的檢測實驗室填報的材料進行復核、確認,經確認合格后上報“國務院土壤普查辦”。
七、其他事項
“國務院土壤普查辦”將建立實驗室動態管理和進入退出機制,組織開展實驗室能力驗證考核、留樣抽檢、飛行檢查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發現未能履行職責任務、檢測質量存在重大問題、偽造數據、弄虛作假、未遵循相關規定泄露普查數據等情況的實驗室,將取消其相應資格,且不再接受其申請。
聯 系 人:焦曉輝 王秋彬
聯系電話:0431-85927745 0431-85952731
電子郵箱:NYZJCC@sina.com
聯系地址: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自由大路6152號
吉林省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