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ynnlyz@126.com,郵件主題請注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和自我聲明實施規范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昆明市西山區日新東路376號(郵編650228),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可檢測處,并請在信封注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和自我聲明實施規范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
諾和自我聲明實施規范(征求意見稿)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9日
附件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檢測機構
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和自我聲明實施規范
(征求意見稿)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中積極推動告知承諾和自我聲明制度的實施,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云政辦發〔2022〕55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規范。
一、定義
本實施規范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檢驗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認定、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場所變更或者增加檢測場所、增加授權簽字人或者原有授權簽字人擴大授權簽字范圍時,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一次性告知其資質認定所需的條件和要求以及相關材料,檢驗檢測機構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法定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由省市場監管局作出資質認定決定的方式。
本實施規范所稱的自我聲明,是指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機構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等人員或者標準變更時,申請事項無實質變化或者無需現場確認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通過自我公開承諾符合資質認定相關要求開,省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形式審查方式,予以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或者同意機構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等人員、標準備案的資質認定方式。
二、實施范圍
(一)告知承諾實施范圍
首次申請資質認定、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場所變更或者增加檢測場所、增加授權簽字人或者原有授權簽字人擴大授權簽字范圍時,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資質認定。特殊食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除外。
(二)自我聲明實施范圍
1.已獲得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機構辦理無需現場確認的機構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等人員變更(以下簡稱人員變更);
2.已獲得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機構辦理無實質變化的標準變更(以下簡稱標準變更);
3.已獲得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基本情況未發生實質變化時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復查)(以下簡稱證書有效期延續(復查))。
三、實施條件
(一)告知承諾實施條件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自愿申請采取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資質認定:
1.申請資質認定的類型和檢驗檢測領域屬于可以實施告知承諾的范圍;
2.承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條件要求;
3.檢驗檢測場所位于云南省行政轄區內,資質認定證書由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原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云南省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或者依法應當向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4.近2年內未因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首次申請機構除外);
5.檢驗檢測機構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者資質認定申請中不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提供虛假資料的情形;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若因發生重大食品或者產品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要檢驗檢測機構臨時增加檢驗檢測項目參數的,可不受上述第一項條件的限制。
(二)自我聲明實施條件
1.人員變更。已獲得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機構依法向省市場監管局辦理無需現場確認的機構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等人員變更時,檢驗檢測機構可以選擇采取自我聲明符合資質認定相關要求,并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的方式辦理。備案辦理的結果將在省市場監管局的相關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布并另外頒發證書附表。
2.標準變更。已獲得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機構依法向省市場監管局辦理無實質性變化的標準變更時,檢驗檢測機構可以選擇采取自我聲明符合資質認定相關要求,并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的方式辦理。備案辦理的結果將在省市場監管局的相關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布并另外頒發證書附表。
無實質性變化的標準變更是指新舊版本檢驗檢測標準的檢驗檢測原理或者方法未發生明顯變化,未涉及關鍵儀器設備或者檢測設施變化,檢驗檢測機構現有檢測能力已達到變更后新版標準規定要求的情形。
3.證書有效期延續(復查)。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復查)時,在上一許可周期內無違法違規行為,未列入失信名單,并且申請事項無實質變化的,可以選擇采取自我聲明符合資質認定相關要求,省市場監管局將采取形式審查方式給予審批,無需實施現場評審。如檢驗檢測場所、能力項目、授權簽字人有變化的均不適用以自我聲明的方式辦理,而應選擇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對已不再列入資質認定范圍的檢測能力項目,在審查中將直接予以剔除。
四、實施程序
(一)告知承諾實施程序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程序如下:
1.告知注意事項。省市場監管局通過政務大廳、網站、書面等有效渠道,向申請人告知資質認定告知承諾須知(見附件1)和申請資質認定相關格式文本。
2.提交申請資料。申請人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業務系統(以下簡稱業務辦理系統)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告知承諾書(見附件2)以及符合要求的相關申請材料。告知承諾書由省市場監管局和申請人各自留檔保存,申請人應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
3.受理申請資料。省市場監管局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屬于告知承諾實施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提交資質認定申請的其它方式;對不符合資質認定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4.作出許可決定。省市場監管局對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依規定作出資質認定決定。
5.頒發許可證書資質認定附表。自作出資質認定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資質認定附表,并及時通過業務辦理系統將采取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證書的機構名單和相關信息通報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的技術審查實施部門。
6.后續現場核查。自作出資質認定決定的3個月內,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的技術審查實施部門應當組織兩名以上(含兩名)評審員或者技術專家組成現場核查組,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有關技術評審管理的規定以及評審準則的相關要求,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并作出相應核查判定。現場核查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現場核查結論,并對其承擔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對于申請人首次申請或者檢驗檢測項目涉及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核查。(原則上自作出資質認定決定的30個工作日內組織)。
在省市場監管局作出資質認定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一般程序辦理。省市場監管局已作出資質認定許可決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再申請撤回承諾申請。在實施現場核查前,檢驗檢測機構不得申請注銷資質認定證書。
7.后續現場核查處置。根據后續現場核查的結果,按以下情形處置:
(1)核查結果完全滿足資質認定要求或者發現存在輕微問題但不影響已經發放的證書、檢驗能力附表、授權簽字人等許可決定的,核查結論為“承諾屬實”,技術審查實施部門出具“經后續現場核查確認符合要求”的審核意見并在業務辦理系統中提交。
承諾屬實的基本情形為:
①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③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④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⑤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⑥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2)核查發現輕微錯誤(如:檢驗能力附表、授權簽字人批準表表述錯誤,填報失誤需減項、并項)的,需要修改已經批準的內容,需由申請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包括申請修改內容、修改原因,并加蓋公章附評審報告后面。技術審查實施部門出具“經后續現場核查,證書需更正”的審核意見并在業務辦理系統中提交。省市場監管局資質認定許可部門按證書更正程序辦理。
(3)核查發現存在個別技術評審項目(注:項目不涉及否決項)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核查結論為“承諾基本屬實,限期整改”,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內容不得超出申請機構告知承諾內容),整改合格的由技術審查實施部門出具“經后續現場核查并整改,確認符合要求”的審核意見并在業務辦理系統中提交。逾期拒不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參照下列第4種情形撤銷申請人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
(4)核查發現存在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如:缺少設備儀器、人員不具備條件、實際沒有檢驗能力、檢驗場所嚴重不符)的,核查結論為“承諾嚴重不實/虛假承諾,報送許可部門撤銷相應許可”,技術審查實施部門出具“經后續現場核查,申請人承諾嚴重不實/虛假承諾,建議撤銷相應許可”的審核意見并在業務辦理系統中提交,同時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書面材料移送省市場監管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撤銷申請人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的許可決定,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予以公告和辦理注銷手續,同時記入其信用檔案。相關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省市場監管局的要求配合做好撤銷行政許可的相關調查工作。
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情形為:
①在申請資質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
②檢驗檢測機構無合法的法律地位。
③檢驗檢測機構在本規范規定的期限內,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④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⑤檢驗檢測機構人員嚴重不足或者檢驗檢測機構儀器設備嚴重不足,不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
⑥檢驗檢測機構場所與檢驗檢測要求嚴重不滿足、不符合。
⑦檢驗檢測機構管理體系嚴重失控。
⑧其他構成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嚴重不實的情形。
8.撤銷資質認定決定的流程。
作出撤銷資質認定決定(包括撤銷申請人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的許可決定)前,省市場監管局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并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向被審批人制發《撤銷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告知被審批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被審批人陳述、申辯的,省市場監管局應當記錄。被審批人提出聽證申請的,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準備及聽證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并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被審批人自在被告知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權、申訴權和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省市場監管局經聽證后決定或者直接撤銷資質認定決定的,應當制作《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自作出撤銷資質認定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被審批人。
9.撤銷資質認定決定的后果。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撤銷許可決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依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該機構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且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方式。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自我聲明實施程序
檢驗檢測機構自我聲明實施程序如下:
1.人員變更。在變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確認其是按照其人事任免工作流程和人員能力確認程序文件的規定,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職稱、學歷等)的人員進行任命,然后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備案,辦理時應同時提交《檢驗檢測機構人員變更自我聲明》(見附件3)。
2.標準變更。檢驗檢測機構應依照其檢驗檢測方法控制程序文件的規定,對新版檢驗檢測標準(方法)進行驗證,確認其是否屬于無實質性改變。必要時,檢驗檢測機構可聘請技術專家協助其開展新版檢驗檢測標準(方法)的相關驗證工作。屬于新版檢驗檢測標準(方法)無實質性改變的,檢驗檢測機構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備案,辦理時應同時提交以下材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準變更自我聲明》(見附件4)、新舊標準的封面及前言、新標準方法驗證記錄。
3.證書有效期延續(復查)。檢驗檢測機構向省市場監管局申請并提交材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延續申請自我聲明》(見附件5)。
五、事后監管
(一)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對社會關注度高、風險等級高、投訴舉報多的領域實施重點監管。將違法失信主體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加大抽查比例并開展聯合懲戒。
(二)市場監管部門將對檢驗檢測機構通過自我聲明辦理的事項開展隨機抽查,對查證檢驗檢測機構聲明失實、技術能力或者人員條件不符合資質認定要求的將予以糾正,并進行公告通報,同時將機構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誠信評價
(一)告知承諾核查結果信用等級劃分和應用
1.技術審查實施部門出具“經后續現場核查確認符合要求”的審核意見的,誠信等級定為A級。對被確定為A類的檢驗檢測機構,原則上不將其列為下一年度的年度監督檢查對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出現責任事故、收到投訴舉報或者隨機抽查等情況除外)。對A類檢驗檢測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一般3年進行一次。
2.技術審查實施部門出具“經后續現場核查,證書需更正”的審核意見的,誠信等級可定為B級。對被確定為B類的檢驗檢測機構,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監督檢查中,可根據情況隨機抽取部分機構進行檢查。日常監督檢查一般每2年實施一次。
3.核查結論為“承諾基本屬實,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后整改合格的,由技術審查實施部門出具“經后續現場核查并整改,確認符合要求”的審核意見的,誠信等級定為C級。對被確定為C類的檢驗檢測機構,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監督檢查中原則上隨機抽取部分機構進行檢查。日常監督檢查一般每1年實施一次。
4.核查結論為“承諾基本屬實,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后,申請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被撤銷申請人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的,或者技術審查實施部門出具“經后續現場核查,申請人承諾嚴重不實/虛假承諾,建議撤銷相應許可”的審核意見,誠信等級應定為D級。對被確定為D類的檢驗檢測機構,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監督檢查中列為必須檢查對象或者根據情況使用退出機制。對D類檢驗檢測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頻次每年不少于兩次。
(二)自我聲明抽查結果信用等級劃分和應用
市場監管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通過自我聲明辦理的事項開展隨機抽查后,比照告知承諾核查結果信用等級劃分給予相應的信用等級評價和應用。
七、職責分工
省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和自我聲明制度的具體實施,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通過告知承諾發證后的現場核查,對核查結果作出處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云政辦發〔2022〕55號)規定,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受省市場監管部門委托以省市場監管局名義實施前述工作,具體工作由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審批機構負責實施。
省、州、縣三級市場監管部門的認證認可監管機構,負責對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通過自我聲明辦理的事項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方式進行隨機抽查。對所有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處理等多種方式進行日常監管。
省、州、縣三級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稽查機構,負責對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省、州、縣三級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審批、認證認可、執法稽查機構應當相互配合,嚴禁相互推諉扯皮,共同配合做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事前許可和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形成有效的全鏈條閉環監管。
八、行政責任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實施告知承諾和自我聲明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申請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
(二)在告知承諾書和自我聲明書中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的;
(三)申請人不愿意承諾而強迫申請人承諾的;
(四)申請人愿意承諾而拒絕申請人承諾的;
(五)對被審批人履行承諾和自我聲明的情況,未按照本規范規定開展現場核查或者監督檢查的;
(六)對被審批人不履行承諾和自我聲明的行為,未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的;
(七)其他違反本規范規定的行為。
九、實施時間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須知
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人員變更自我聲明
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準變更自我聲明
5.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延續申請自我
聲明
附件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須知
一、審批依據
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5.《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二、申請條件
申請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的以下條件,且近2年內未因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首次申請機構除外):
(一)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三、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申請機構應當根據申請類型提交相應材料:
(一)首次、延續證書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典型檢測報告;
3.法人證照(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非法人檢驗檢測機構需提供檢驗檢測機構批文、所屬法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法人授權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場所文件;
5.授權簽字人的相關材料;
6.《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二)檢驗檢測場所變更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場所變更后的法人證照(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
3.固定場所文件;
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三)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或者增加檢測場所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增加檢驗檢測項目領域典型檢測報告;
3.相關固定場所文件;
4.授權簽字人的相關材料;
5.《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四)增加授權簽字人或者原有授權簽字人擴大授權簽字范圍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授權簽字人的相關材料;
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四、告知承諾的辦理程序
申請機構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向資質認定部門提交簽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實施審批。
資質認定部門將在作出準予資質認定決定后3個月內,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關于技術評審管理的相關規定對申請機構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
五、監督和法律責任
對于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資質認定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許可決定,并予以公布。被資質認定部門依法撤銷許可決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誠信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資質認定部門記入其信用檔案,該檢驗檢測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方式。
附件2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本機構就申請審批的資質認定事項,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市場監管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機構能夠符合市場監管部門告知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并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
(四)本機構能夠提交市場監管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并保證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實、準確、合法;
(五)本機構近2年內未因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六)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承諾內容不實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七)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簽字:
(檢驗檢測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注:非獨立法人性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由其所屬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字。
附件3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人員變更
自我聲明
申請單位(加蓋公章):
變更內容 :□替換法定代表人 □替換最高管理者 □替換技術負責人 □增加技術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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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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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人員姓名 |
職務 |
職稱 |
證件號碼 |
新替換人員姓名 |
職務 |
職稱 |
證件號碼 |
新增加技術負責人姓名 |
職務 |
職稱 |
證件號碼 |
本機構承諾上述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或者技術負責人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并對自我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自我聲明事項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機構最高管理者(簽字): 時間: |
備注:1.當同時需辦理多種內容的人員變更時,應分別填寫本表,不得合并填寫;2.變更后人員有關材料應與本表原件一并歸檔以供市場監管部門事后抽查。
附件4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準變更
自我聲明
第 頁,共 頁
檢驗檢測機構名稱 (印章) |
編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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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名稱或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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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變更前參數名稱 |
變更前標準(方法)名稱及編號(含年號) |
變更前限制范圍或者說明 |
變更后參數名稱 |
變更后標準(方法)名稱及編號(含年號) |
變更后限制范圍或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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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標準變更不涉及實際能力變化,本機構承諾已具備新標準(方法)所需相應資質認定條件,并對自我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自我聲明事項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機構技術負責人(簽字): 時間: 機構最高管理者(簽字): 時間: |
附件5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延續申請
自我聲明
本機構就本次申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延續申請事項聲明如下:
(一)本次申請未涉及資質認定能力項目、工作場所、授權簽字人變化;
(二)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三)在上一資質認定許可周期內無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未列入失信名單。
法定代表人簽字:
(檢驗檢測機構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