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檢驗檢測機構監管,落實機構主體責任,規范檢驗檢測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決定于7月至9月在全省范圍內聯合組織開展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督檢查對象
2022年度省級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共計檢查160家機構。以食品(糧油)、機動車、建工建材建筑材料及相關、刑事技術、司法鑒定、水利、抗疫防護用品、自然資源等社會關注度高,涉及民生的領域為重點,按照總體抽查比例不低于8%隨機抽取。重點領域由省市場監管局聯合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檢查。其他檢驗檢測領域由省市場監管局組織檢查。
各市州市場監管局要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要求,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及重點領域,聯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工作,檢查比例不得低于7%,抽查方案、抽查情況應及時上報省市場監管局。被檢查對象原則上與省級隨機抽取到的檢驗檢測機構不重復。涉及聯合監管的,要各自選派監管人員、技術專家共同參與檢查,充分發揮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的優勢。對檢查發現機構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的,應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由各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進行處理。
二、監督檢查工作安排
(一)機構自查。各檢驗檢測機構要增強自律意識,落實好從業機構主體責任,扎實開展自查,深入排查風險隱患,系統做好風險分析,并采取針對性措施有效預防、規避和降低風險。對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等相關要求開展自查,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管理體系是否有效運行,是否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是否完備;檢驗檢測活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是否真實、客觀、準確等方面。
全省各獲得省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應于7月15日前如實填寫《2022年度檢驗檢測機構自查表》(詳見附件),并完成自查、自改工作。在監督抽查中,檢查人員將對機構自查情況進行核查。
(二)監督抽查。本次監督抽查采取部門聯合的方式進行,按照招投標結果,具體組織開展實施。現場檢查工作采取組長負責制,檢查時間、路線由檢查組與當地自行協商確定,并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各市州應派專人配合、監督本次現場檢查工作,及時了解、掌握檢查組反饋的被抽查對象存在的問題情況,便于后續處理和監管。
現場檢查從2022年7月開始,具體時間可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況進行調整,請各地有關部門做好支持配合。
三、監督抽查主要內容
本次監督抽查將嚴格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實施,必要時可采用盲樣現場實驗等手段。重點檢查:(1)未經檢驗檢測,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2)篡改、編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3)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4)檢驗檢測結果與原始數據不一致,且無法溯源;(5)漏檢關鍵項目、干擾檢測過程或者改動關鍵項目的檢測方法,造成檢驗檢測數據或者結果錯誤;(6)替換、調換應當被檢驗檢測的對象;(7)接受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的資助或者存在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行為;(8)未按照規定辦理標準、授權簽字人變更等。
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等嚴重違法違規問題將嚴格依據《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行業主管部門先行查處,再由資質認定部門進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查處。涉嫌犯罪的,要加強行刑銜接,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保障。各地市場監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水利部門要高度重視本次監督抽查工作,認真統籌規劃,加強溝通協調,強化人力、經費和技術保障,完成好年度檢驗檢測監管工作。
(二)嚴守工作紀律。監督抽查應當嚴守公正、客觀、嚴肅的工作紀律,遵守保密要求,嚴格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應當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檢查機構承擔任何費用,不得收取被檢查機構給予的勞務費、禮金或禮品,不得參加任何參觀或宴請。現場檢查人員應提高思想警惕,增強安全防范意識,預防應急突發事件發生。
(三)加強信息報送。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匯總各聯合監管部門的現場檢查、核實確認、調查處理情況。省級監督抽查應于9月24日前完成,并通過“湖北省檢驗檢測行政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上報檢查結果。各市州市場監管局應于11月底前完成此次抽查工作總結,并報送省市場監管局認檢處。
(四)做好信息公開。要及時、主動公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結果,曝光檢驗檢測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充分運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應該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機構,要依法依規并按程序列入。
聯系人:陳正然、楊玉潔 027-87360326/59370521。
郵箱:22302470@qq.com。
附件:2022年度檢驗檢測機構自查表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湖北省公安廳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北省水利廳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2022年度檢驗檢測機構自查表
(本自查表由檢驗檢測機構自行填寫并保存,以備抽查)
基本信息 |
法人單位名稱 (必須與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一致) |
單位地址 |
組織機構代碼/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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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資質認定的情況 |
被授權機構 名稱 |
證書 編號 |
發證機關名稱 |
批準日期 |
有效日期 |
最高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聯系電話 |
技術負責人 |
授權簽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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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自查內容 |
檢查方法及證明材料要求 |
是否發現問題 (選擇) |
問題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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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機構應為依法成立,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 |
檢查法人證書、營業執照或授權文件: (1)企業性質的,應取得營業執照;(2)事業、機關應取得編辦批準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3)社團法人應取得民政部門批準的社團法人證書;(4)其他組織應當取得相應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5)非獨立法人的,應獲得所屬法人的授權,有授權文件及不干預檢驗檢測活動的聲明(或文件)。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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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機構依法設立的異地分支機構,應通過資質認定。 |
檢驗檢測機構的異地分支機構應取得資質認定,分場所應納入資質認定范圍。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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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機構應具備獨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機構的業務或經營范圍中應包括檢驗、檢測或與之相關的內容。 (2)如機構還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動,應識別潛在的利益沖突,采取措施確保這些活動不影響其檢驗檢測的獨立性、公正性。 (3)機構的業務經營范圍不應包含所檢驗檢測對象的生產、銷售、研發、維修等影響公正性的內容。 (4)機構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中應有確保檢驗檢測公正性、獨立性、數據和結果真實客觀的規定。 (5)機構是否存在接受影響公正性的資助或者存在影響公正性的行為,如利用“國家中心”牌子或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等政策性業務進行有違公正性的不正當市場競爭情況。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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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機構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
機構應在其質量手冊或程序文件中規定保密措施,保證檢驗檢測活動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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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資質認定證書的能力范圍內從事檢驗檢測活動。 |
(1)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定能力附表范圍內的檢驗檢測標準、方法和項目參數等開展檢驗檢測工作。檢查是否存在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能力范圍的情況。(2)資質認定證書被撤銷、注銷、暫停,不得繼續為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或者結果。(3)機構應在資質認定證書授權時間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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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檢驗檢測過程規范要求。 |
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存在下列違反標準和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的情形:(1)未按照標準和規范規定的程序實施檢驗檢測的;(2)違反規定要求,在多個檢驗檢測數據中選擇性使用,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準確性造成影響的;(3)使用可以實現非法修改、非法自動生成檢驗檢測數據的儀器設備或者軟件程序的;(4)檢定和校準的儀器設備未進行有效溯源的;(5)檢驗檢測過程不符合規定,影響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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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員管理要求。 |
(1)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家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員工簽署僅在本機構從業的自我承諾聲明。(2)檢驗檢測人員具備必要的技能、知識和培訓經歷,滿足相關崗位要求;授權簽字人具有滿足規定要求的技術能力。法律法規對檢驗檢測從業人員有執業資格規定或者禁止從事檢驗檢測活動規定的,依照其規定。(3)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報告,授權簽字人在其授權范圍內簽發報告。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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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樣品管理要求。 |
機構應當按照標準、規范或者與委托方的約定,對其檢驗檢測的樣品進行管理,且不得存在下列行為:(1)樣品的規格型號、數量、狀態等與標準、規范或抽樣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2)未按照規定要求查驗、抽取樣品的;(3)樣品的采集、標識、分發、流轉、制備、保存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造成樣品混淆、污染、損毀、丟失、性狀異常改變等情況的;(4)樣品的留樣和處置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或者違反與委托方的約定,導致無法對檢驗檢測數據、結果進行復核的。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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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數據和信息管理要求。 |
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活動的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通常不少于6年。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得存在下列行為:(1)紙質原始數據與電子存儲數據記錄不一致的;(2)銷毀、遺棄、隱匿原始記錄的;(3)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不按規定傳輸原始數據的;(4)未按規定保存自動檢驗檢測儀器電子記錄數據的;(5)檢驗檢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不能對應的;(6)所保存的檢驗檢測報告副本和發放的正本不一致的;(7)報告所載明的時間與存檔原始記錄的時間相矛盾的。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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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技術能力的要求。 |
(1)現有環境、設施滿足通過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項目需要。(2)現有儀器設備滿足通過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項目需要。(3)現有人員能夠滿足檢驗檢測需要。(4)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各項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員工對質量管理相關要求認同、熟悉并有效運用。(5)在環境、設施、設備及人員情況發生變化,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要求時,不存在擅自對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和結果的行為。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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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規范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
(1)按照相關標準和程序實施檢驗檢測活動。(2)原始記錄與檢驗檢測報告具有可溯源性。(3)檢驗檢測報告用語規范,依據明確;符合資質認定相關要求,符合合同約定要求。(4)被資質認定部門責令整改期間不得擅自對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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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正確使用資質認定標志、檢驗檢測專用章。 |
(1)機構應制定資質認定標志、檢驗檢測專用章的使用規定。(2)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正確使用資質認定標志以及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未加蓋資質認定標志出報告時,應注明“內部參考,不具有對社會的證明作用”或者類似字樣。(3)不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偽造、變造、冒用、租賃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4)不存在其他錯誤使用資質認定標志的行為。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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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要求。 |
機構及相關人員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情形:(1)未經檢驗檢測,直接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2)篡改、編造原始數據、記錄,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3)偽造檢驗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簽名,或者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4)漏檢關鍵項目、干擾檢驗檢測過程或者改動關鍵項目的檢測方法,造成檢驗檢測數據、結果不真實的;(5)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故意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6)其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情形。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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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規范實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應制定有關分包規范實施的管理文件。(2)實施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書面同意,分包給已經取得相關項目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依據資質認定相關規定,明確標注分包的相關情況。(3)與分包方簽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報告應當歸檔,妥善保存。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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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機構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
(1)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等內容發生變化時,是否及時向資質認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2)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檢驗檢測標準或方法等內容發生變更時,是否及時申請變更。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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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按要求上報年度工作報告、統計數據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年度報告、統計數據的制度,并按《檢驗檢測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地上報相關統計信息。(2)歸檔保存歷年上報的年度報告、統計數據,檢查資質認定部門網上系統本機構提交數據的情況。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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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參加能力驗證或者能力比對。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參加資質認定管理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檢查本機構參加能力驗證或比對的情況和結果。 |
(是/否/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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