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備份樣品處置工作規范》的通知
瓊市監食綜〔2023〕13號
各市、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檢驗檢測研究院,各有關承檢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要求,防止和減少食品浪費,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備份樣品的再利用率,省局修訂了《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備份樣品處置工作規范》,已經2023年第9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備份樣品處置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備份樣品(以下簡稱備份樣品)的處置,防止和減少食品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中所指備份樣品,是指海南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中,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且經各承擔抽樣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檢驗合格后,可依法處置的合格備份樣品。
第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承檢機構應當按照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科學分類、安全高效的原則開展備份樣品處置工作。
第四條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備份樣品處置工作。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備份樣品處置工作。
承檢機構負責備份樣品處置過程中的樣品管理、處置、信息統計上報以及風險告知等工作。
第二章 樣品管理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年度食品安全抽檢工作實際,對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中的備份樣品作出處置工作安排。
承檢機構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建立備份樣品管理制度,對樣品的運輸、接收、標識、入庫、流轉、存儲、保護等進行規范管理。
第六條 備份樣品由承檢機構負責保管。承檢機構應當具備樣品存放相應的環境設施條件,對于易碎、有特殊存儲條件等要求的樣品,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樣品安全。
第七條 備份樣品按食用類別分為普通食品、食用農產品、餐飲食品、特殊食品。按檢驗結束后剩余保質期分為短保質期樣品(3個月以內)、常規保質期樣品(3個月及以上)。
第三章 樣品處置
第八條 備份樣品根據食用價值、保質期限、樣品價值、科研價值等可進行捐贈、銷毀和單位留用等方式處置;備份樣品處置工作應常態化開展,原則上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
第九條 備份樣品屬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做銷毀處置:
(一)超過保質期限的;
(二)易腐食用農產品;
(三)出現腐敗、變質或感官異常等情況,已失去食用價值的;
(四)其他可能存在再利用風險的。
第十條 銷毀應根據備份樣品屬性,做無害化方式處理,確保處置安全。根據實際需要,應留存影像資料,并做好樣品相關信息、銷毀情況等記錄。
第十一條 屬常規保質期備份樣品且保存狀態良好的,可按相關規定進行捐贈。捐贈樣品應根據捐贈對象的類型和基本生活所需進行合理篩選和安排。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其他存在再利用風險的食品不納入捐贈范圍。對流浪動物救助基地、慈善幫扶養殖基地等作為動物飼料進行捐贈的,可按相關公益單位要求進行捐贈,擴大捐贈范圍,縮短剩余保質期限要求。
承檢機構出具合格檢驗報告1個月后,原則上可按規范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對合格備份樣品進行捐贈。
第十二條 捐贈對象優先選擇本單位定點扶貧、幫扶單位以及符合捐贈地區民政部門規定的福利慈善單位;經組織實施抽樣檢驗任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承檢機構可根據安全高效原則就近捐贈等方式對合格備份樣品再利用。市場監管部門可商民政部門制定捐贈對象名錄并根據實際適時調整。
原則上不直接對個人進行捐贈,確有需要的,捐贈單位需作出書面情況說明,并經承檢機構單位負責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報下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備。
第十三條 捐贈方與捐贈對象應簽訂捐贈協議,明確各方責任、義務和要求。可采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保障受贈者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捐贈完成后,捐贈方應向捐贈對象索取捐贈書面回執。書面回執應列明樣品捐贈的時間、地點以及樣品的名稱、狀態和數量等情況,由捐贈對象加蓋單位公章。捐贈過程應留存影像資料。
承檢機構應保證捐贈樣品完好,拆除抽樣封條、加貼捐贈標志。
第十四條 對不適用捐贈、銷毀等方式處置的備份樣品,或因備樣復測、風險監測、科普宣傳或科學研究等工作需要留用的備份樣品,承檢機構可提出申請,經下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后可用于單位留用。
第十五條 樣品運輸、保管、捐贈、銷毀等處置過程產生的費用,通過招標文件或合同等方式納入抽檢監測費用范圍,不再另行支付。
第四章 保障機制
第十六條 承檢機構應于備份樣品處置前2個工作日內,填寫《食品安全抽檢備份樣品處置清單》《食品安全抽檢備份樣品處置備案表》(見附件1、2),報下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備。
第十七條 承檢機構負責實施備份樣品處置前,應根據樣品屬性,妥善做好封樣包裝,保證樣品完整安全,并在樣品或者樣品包裝上標明“處置樣品”字樣(見附件3)。
第十八條 實施處置時,承檢機構應如實告知備份樣品的質量風險情況,明確食用和管理注意事項、質量責任和義務邊界等。
第十九條 已處置的備份樣品,如后續發現風險隱患,承檢機構應及時召回,相關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條 承檢機構應定期對擬處置備份樣品開展評估,重點排查儲存是否符合條件、包裝是否破損、是否涉及二次污染等,堅決防止過期、變質的食品流入捐贈等環節。
第二十一條 承檢機構應建立備份樣品處置工作檔案管理制度,檔案留存原則上不少于三年。每年度備份樣品處置情況清單,接受相關財務、審計、紀委監委等部門監督。
第二十二條 處置結束后,承檢機構應填寫《食品安全抽檢備份樣品處置記錄表》(見附件4),報下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承檢機構未按本規范對備份樣品進行處置的,由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責令改正。整改不到位的,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將其執行情況納入年度承檢機構考核。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解釋權歸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1日印發的《海南省市場監管系統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備份樣品處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